中注协修订《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等三项新准则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日前,中注协修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拟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负责人指出,审计报告准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首先,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新准则明确了注会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没有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从而弥合了注会行业与法律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理解方面的差异。
其次,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新准则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问题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另外,新准则还将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将原来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将出具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简化和完善等。
该负责人指出,持续经营准则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新准则规定,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
二是明确了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无法确定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
三是修订后的准则禁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另外,新准则还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等。
该负责人表示,起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出发点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监管重点应放在抑制公司管理当局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能力和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上。监管部门应当在制度上确保离任注册会计师与公司股东、与监管部门、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乃至与社会公众在实质性信息方面的充分、及时沟通。
他说,本准则明确了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处理等,同时明确后任注会在接受委托前要有必要沟通,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通常包括:是否发现管理当局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当局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该负责人指出,审计报告准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首先,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新准则明确了注会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没有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从而弥合了注会行业与法律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理解方面的差异。
其次,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新准则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问题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另外,新准则还将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将原来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将出具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简化和完善等。
该负责人指出,持续经营准则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新准则规定,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
二是明确了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无法确定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的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
三是修订后的准则禁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另外,新准则还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基础等。
该负责人表示,起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出发点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监管重点应放在抑制公司管理当局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能力和信息的及时、充分披露上。监管部门应当在制度上确保离任注册会计师与公司股东、与监管部门、与后任注册会计师、乃至与社会公众在实质性信息方面的充分、及时沟通。
他说,本准则明确了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含义、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处理等,同时明确后任注会在接受委托前要有必要沟通,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通常包括:是否发现管理当局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当局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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