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2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启动修改审计法的立法程序,首次提请会议审议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将国家机关官员纳入审计视野。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对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作出说明。
李金华说,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修正案草案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同时修改的审计范围还包括:将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国有金融机构”,扩展为“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将现行的审计监督范围中的“国家的事业组织”,修改为“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将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并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对与前款所列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草案还提出,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李金华说,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修正案草案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同时修改的审计范围还包括:将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国有金融机构”,扩展为“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将现行的审计监督范围中的“国家的事业组织”,修改为“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将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并增加规定“审计机关对与前款所列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草案还提出,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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