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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关于印发《中注协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2003-06-18 09:03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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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会协[2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

  为支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法执业,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一、维权委员会设立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维权委员会。

  二、维权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基本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两师”)依法执行业务过程中合法执业、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等情形提供援助服务,负责承办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对地方协会承办的重大维权事项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

  (二)具体职责包括:

  1.直接受理、承办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师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2.研究有关维护“两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提出指导地方协会维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两师”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4.负责就承办的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5.负责就维权事项与新闻单位进行联系;
  6.及时总结维权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及解决情况;
  7.在维权过程中,发现“两师”会员确有违反行业执业规范、执业纪律行为的,移交协会惩戒机构处理,对确有违法、违纪行为应予刑事、行政处罚的,提出移交处理意见;
  8.研究和探讨维护“两师”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三、维权委员会委员的组成、推选及换届

  (一)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二)维权委员会成员为15人,由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有关人士组成。

  (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惩戒委员会条件

  1.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部门经理以上职位;
  3.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性惩戒;
  4.年龄在55周岁以下。

  (四)维权委员会委员人选由中注协秘书处推荐,报中注协理事会批准。

  (五)维权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四、维权委员会工作方式和程序

  (一)受理、登记各类维权事项的申诉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对维权事项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权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下级注协调查、核实);

  (三)成立维权工作组。对于重大维权事项的办理,采取维权工作组方式,维权工作组由维权委员会委员、中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和中注协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四)维权工作组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与维权事项涉及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沟通,通过调研等渠道了解事件的全过程,并召开专家小组会议,就事件的性质、后果和具体解决办法进行论证。

  (五)就维权事项本身,并专家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提出援助受害“两师”的方案并付诸实施。

  (六)如侵权事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解决有困难的事项,维权委员会应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整理材料,向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报告,争取主管部门出面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直接向相应主管部门举报和提交维权报告等方式,进行维权。

  五、维权委员会运转规则

  (一)中注协秘书处对重大维权事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维权委员会开会。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维权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四)中注协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维权委员会工作会议,负责说明有关维权事项情况。

  (五)中注协秘书处负责受理本会会员对行业或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投诉、情况反映及意见建议意见,并进行初步核实。

  六、维权委员会应当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维权委员会纪律

  (一)维权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

  (二)维权委员会委员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维权事项应予保密。

  (三)维权委员会委员与维权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和宴请。

  (四)维权委员会委员违反本规定和行业纪律的,中注协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

  八、维权委员会运转经费

  维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中注协从会费中抽出一定比例,并可以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社会捐献,设立维权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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