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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今年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2002-06-26 09:50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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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的规定及《关于同意发布(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21号)文件精神,2000年7月1日以后毕业的会计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专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可直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将今年相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专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可直接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有:会计(财务会计)、会计与统计核算两个专业;各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及有关民办高校为符合办理条件的毕业生进行登记,统一办理申请手续。 

  二、各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须以专业为单位填写《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专自学考试会计类专业毕业生从业资格申请表》及《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专自学考试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各有关民办高校须以专业为单位填写《北京市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 

  三、各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及有关民办高校在登记时须收考生毕业证书原件及一张复印件、两张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片。各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请将收取的材料于9月15日前、各有关民办高校请于10月底将收取的材料交到北京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成绩科。个别遗漏的随下期办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从毕业证书签发日期起两年内有效,超过两年不能办理)。 

  四、凡申请会计证的毕业生,毕业证书和会计证一同下发到各区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或有关民办高校,下发时间另行通知。 

  五、其他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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