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表审核”今后不含糊
“从以前的摸着石头过河,到现在的责任明确、程序明确、报告格式明确是最大的变化。”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发布“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参考格式”与“外汇收支情况表”,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高度认同,随后以专门文件转发,并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保障实施,同时明确不得在《意见》之外另行制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在完成审计工作后,我们往往被要求代替企业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还要与企业管理当局共同签章,最后再自己审核。”某实务界人士坦言,这其实会导致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注册会计师被要求代为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并予以审核,既损害了注师工作的独立性,又混淆了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二是有关部门将该项业务视为审计工作中的附属业务,不主张收费或按标准收费,而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此项业务既复杂,政策性又强,因此出现了大事务所因不能提高收费而拒绝承接该项业务的现象;三是由于事务所不了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需求,加之没有相应审核标准,注册会计师在从事此项业务时无标准可依、程序不到位,影响了质量,风险很大。新制度解决了上述问题,中注协有关人士表示,首先,在外汇收支情况表中删除了注册会计师的签章位置,即使注册会计师被要求代替企业编制此项表格,注册会计师也不承担相应会计责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发文中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必在外汇收支情况表下端签章。同时,《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意见旨在合理保证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核单位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提供的保证。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其次,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被确定为注册会计师独立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专门接受委托,并就委托目的、审核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审计收费等事项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通知中要求,在联合年检中,外商投资企业应随审计报告向所在地外汇局附送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意见》第二部分将此项业务的委托独立出来,规定需单独签订委托书,也就意味着可以按照标准收费。
另外,新制度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开展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技术标准。《意见》在第三、四部分详细规定了审核程序与审核报告涉及的专业技术标准,其针对性强,程序到位,报告的要素和格式统一,由此必将提高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质量,降低审核风险。
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高度认同,随后以专门文件转发,并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保障实施,同时明确不得在《意见》之外另行制定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在完成审计工作后,我们往往被要求代替企业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还要与企业管理当局共同签章,最后再自己审核。”某实务界人士坦言,这其实会导致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注册会计师被要求代为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并予以审核,既损害了注师工作的独立性,又混淆了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二是有关部门将该项业务视为审计工作中的附属业务,不主张收费或按标准收费,而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此项业务既复杂,政策性又强,因此出现了大事务所因不能提高收费而拒绝承接该项业务的现象;三是由于事务所不了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需求,加之没有相应审核标准,注册会计师在从事此项业务时无标准可依、程序不到位,影响了质量,风险很大。新制度解决了上述问题,中注协有关人士表示,首先,在外汇收支情况表中删除了注册会计师的签章位置,即使注册会计师被要求代替企业编制此项表格,注册会计师也不承担相应会计责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发文中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必在外汇收支情况表下端签章。同时,《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意见旨在合理保证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核单位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提供的保证。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其次,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被确定为注册会计师独立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专门接受委托,并就委托目的、审核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审计收费等事项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通知中要求,在联合年检中,外商投资企业应随审计报告向所在地外汇局附送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意见》第二部分将此项业务的委托独立出来,规定需单独签订委托书,也就意味着可以按照标准收费。
另外,新制度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开展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技术标准。《意见》在第三、四部分详细规定了审核程序与审核报告涉及的专业技术标准,其针对性强,程序到位,报告的要素和格式统一,由此必将提高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质量,降低审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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