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脱“半官方半自律” 注会业要动体制手术
据中注协秘书长陈毓圭介绍,中注协在行业自律体制上的改革主要包括完善协会治理结构、推动协会秘书处改革、推进行业发展建设、加强自律监管制度实施等,将成立惩戒、申诉、维权和审计准则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行业自律”这个在注册会计业界讨论许久的话题,近期有望迈出实质意义的一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秘书长陈毓圭近日公开表示,中注协作为社会团体,将行使自律管理的权限,以摆脱以往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不分的状况。
中注协的行政管理职能2002年10月被财政部收回,前者的职能重新定位问题一直备受会计业界关注。
据《财经时报》了解,中注协在行业自律体制上的改革主要包括:完善协会治理结构、推动协会秘书处改革、推进行业发展建设以及加强自律监管制度实施等。协会还将成立惩戒、申诉、维权和审计准则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以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组织机制。
中国的注册会计行业的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完全行政主导,时为中注协成立前后,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行使行业管理权限;二是1993年颁布《注册会计师法》后,对注会行业的管理由完全行政主导过渡到由协会对内作为财政部门的一个事业单位,行使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对外作为社会团体,行使法律赋予的部分自律管理权限。
改革细则
澳洲会计师公会的章海贤对《财经时报》评价说,这种协会变成了“半官方半自律”的组织,扮演双重角色,虽有自律形式却未能行使自律功能,“表面上是协会,实际是准政府”。
不仅如此,协会在行业管理过程中,名义上具有财政部门赋予的行政职权,实际是一个执行者,最终审批权仍由各级财政主管领导决定。协会经常处于“应该执行”与“难以执行”的境地。
中注协常务理事张克认为,注会行业已进入行业管理模式变化的转折点。当前有两大力量推动注会行业转变管理模式,第一,会计行业自律管理是国际惯例;其次,1998年会计行业脱钩改制后,业界强烈呼吁协会体现他们的意志。
据中注协的行业自律体制改革思路,首先,协会理事会将逐步扩大会员,特别是执业会员的构成比例,理事会、常务理事增加会员代表和职业会计师的名额比例大致为60%和70%;会员代表的比例是:200名会员中有一名会员代表、400名会员有一名理事;作为行业决策机构的协会秘书处,也不再是采用政府部门任命制,而是实行聘用制。
业界普遍认为,和政府行政管理的“事后监管”相比,行业协会能做到持续监管,根据行业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事前、事后监管,运用自律处罚、业务研讨、质量评价、专业指引等手段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和政府部门相比,行业协会更能较全面、客观地掌握行业的运行规律。另外,政府监管成本较高,需要聘请很多行家里手来管理,也成为行业自律管理备受重视的重要原因。
虽然如此,业内也担心,由于中注协和财政部的隶属关系并没有彻底改变,中注协要真正实现行业自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受监管的自我管制”
近日在北京举行的一次“注册会计师论坛”上,有关专家和注会业内人士也同时强调,行业自律监管不能完全代替行政监管。
张克表示,注会行业的自律不可能是完全意义上的“自律”,准确地阐述,应为“受监管的自我管制”更合适。
造成这种态势的原因是,在当前中国注会行业还比较紊乱的情况下,自律监管的缺陷也非常明显。一是协会自律监管的独立性不够,协会的地位有待加强,在管理上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二是自律监管的威慑力不高。由于行业处罚属自律性处罚,除开除会员资格、罚款外,没有更具威慑性的惩戒措施;而政府监管更权威,处罚更严厉,高于行业监管的形式。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会计师事务所,政府都可以对其执业资格进行限制。
在业内人士看来,根据中国注会行业的现状,真正走上从完全政府监管到受监管的自我管制的自律道路,还有一个很长的过渡期。其中三个因素至关重要:法律上提供行业自律发展的空间,体制上完善行业自律的环境,最后改革的成败则取决于注会行业本身自律的效果。
“自律”和“政府监管”看似一对矛盾,其中也有规律。章先生说,从国外行业自律的规律中可以看到,如果行业自律非常好,政府监管就会相应放松;如果行业自律问题很多,政府就会加强监管。
张克因此提出,要根据自律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优缺点,逐步形成一条行业自律管理和行政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行业自律+适度的政府监管+外部多元制衡力量”的良性自律架构。
“行业自律”这个在注册会计业界讨论许久的话题,近期有望迈出实质意义的一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秘书长陈毓圭近日公开表示,中注协作为社会团体,将行使自律管理的权限,以摆脱以往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不分的状况。
中注协的行政管理职能2002年10月被财政部收回,前者的职能重新定位问题一直备受会计业界关注。
据《财经时报》了解,中注协在行业自律体制上的改革主要包括:完善协会治理结构、推动协会秘书处改革、推进行业发展建设以及加强自律监管制度实施等。协会还将成立惩戒、申诉、维权和审计准则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以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组织机制。
中国的注册会计行业的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完全行政主导,时为中注协成立前后,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行使行业管理权限;二是1993年颁布《注册会计师法》后,对注会行业的管理由完全行政主导过渡到由协会对内作为财政部门的一个事业单位,行使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对外作为社会团体,行使法律赋予的部分自律管理权限。
改革细则
澳洲会计师公会的章海贤对《财经时报》评价说,这种协会变成了“半官方半自律”的组织,扮演双重角色,虽有自律形式却未能行使自律功能,“表面上是协会,实际是准政府”。
不仅如此,协会在行业管理过程中,名义上具有财政部门赋予的行政职权,实际是一个执行者,最终审批权仍由各级财政主管领导决定。协会经常处于“应该执行”与“难以执行”的境地。
中注协常务理事张克认为,注会行业已进入行业管理模式变化的转折点。当前有两大力量推动注会行业转变管理模式,第一,会计行业自律管理是国际惯例;其次,1998年会计行业脱钩改制后,业界强烈呼吁协会体现他们的意志。
据中注协的行业自律体制改革思路,首先,协会理事会将逐步扩大会员,特别是执业会员的构成比例,理事会、常务理事增加会员代表和职业会计师的名额比例大致为60%和70%;会员代表的比例是:200名会员中有一名会员代表、400名会员有一名理事;作为行业决策机构的协会秘书处,也不再是采用政府部门任命制,而是实行聘用制。
业界普遍认为,和政府行政管理的“事后监管”相比,行业协会能做到持续监管,根据行业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事前、事后监管,运用自律处罚、业务研讨、质量评价、专业指引等手段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和政府部门相比,行业协会更能较全面、客观地掌握行业的运行规律。另外,政府监管成本较高,需要聘请很多行家里手来管理,也成为行业自律管理备受重视的重要原因。
虽然如此,业内也担心,由于中注协和财政部的隶属关系并没有彻底改变,中注协要真正实现行业自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受监管的自我管制”
近日在北京举行的一次“注册会计师论坛”上,有关专家和注会业内人士也同时强调,行业自律监管不能完全代替行政监管。
张克表示,注会行业的自律不可能是完全意义上的“自律”,准确地阐述,应为“受监管的自我管制”更合适。
造成这种态势的原因是,在当前中国注会行业还比较紊乱的情况下,自律监管的缺陷也非常明显。一是协会自律监管的独立性不够,协会的地位有待加强,在管理上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二是自律监管的威慑力不高。由于行业处罚属自律性处罚,除开除会员资格、罚款外,没有更具威慑性的惩戒措施;而政府监管更权威,处罚更严厉,高于行业监管的形式。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会计师事务所,政府都可以对其执业资格进行限制。
在业内人士看来,根据中国注会行业的现状,真正走上从完全政府监管到受监管的自我管制的自律道路,还有一个很长的过渡期。其中三个因素至关重要:法律上提供行业自律发展的空间,体制上完善行业自律的环境,最后改革的成败则取决于注会行业本身自律的效果。
“自律”和“政府监管”看似一对矛盾,其中也有规律。章先生说,从国外行业自律的规律中可以看到,如果行业自律非常好,政府监管就会相应放松;如果行业自律问题很多,政府就会加强监管。
张克因此提出,要根据自律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优缺点,逐步形成一条行业自律管理和行政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行业自律+适度的政府监管+外部多元制衡力量”的良性自律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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