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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颁首部接轨国际的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

2004-12-25 12:58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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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消息,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署发布2004年第13号令《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中国第一部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的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有利于保险公司科学、谨慎评估各项责任准备金,稳健经营,有利于监管部门科学计量、分析、评估、防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财务风险,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指出,《办法》实施前,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比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自留保费的1/2计提,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高于当年实际赔款额的4%等。客观地说,这些标准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是比较适合国情的。但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外开放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原来的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和标准已不适应非寿险业务的经营情况,与国际标准相比,方法不够科学,保险公司潜含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长期下去,将严重影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2002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责任准备金计提办法谨慎计提责任准备金并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为此,中国保监会组织业内专家,历时一年半之久,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制定了该《办法》。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规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种类。《办法》规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种类责任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短期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二是规范了各项准备金的提取方法。《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主要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或者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方法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和B-F法等至少两种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还应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进行测试,如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应当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人负责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评估工作。四是,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向保监会报送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并规定了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内容。

    该负责人还指出,为保证《办法》的有效实施,促使各公司严格遵循该《办法》谨慎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保监会将于近期出台与《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详细规定准备金评估和报告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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