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和“售后回购”的理解
浙江读者王先生来信:阿灵您好!我在学习中级会计实务(二)时对“售后租回”和“售后回购”的理解感到困难,请阿灵为我解析,谢谢!
阿灵:王先生您好!这个问题也让许多考生感到困扰,现为大家解答如下:
一、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那里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在售后租回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
由于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一并计算以一揽子方式谈判的,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笔业务。因此出售资产的损益应分期摊销,而不应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如果将售后租回损益一次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则有可能难以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例如,如果采用高售价、高租金的租赁安排,这种租赁对于买主(即出租人)不存在不利影响;对于卖主(即承租人)来讲,在出售资产时虽然有巨额销售收入,但这是以未来各期支付高额租金为代价的。反之,如果采用低售价、低租金的租赁安排,这种租赁安排对于卖主(即出租人)也不存在不利影响;对于卖主(即承租人)来讲,虽然此后各期支付的租金较低,但是在出售时会产生巨额亏损。为了真实、合理地反映承租人的经营业绩,并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售后租回交易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均应在以后各受益期采用合理方法进行分摊。因此,不应将售后租回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予以递延,分摊计入各期损益(不论是收益还是损失)。
二、售后回购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并非新旧交换交易),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当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交纳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回购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
阿灵:王先生您好!这个问题也让许多考生感到困扰,现为大家解答如下:
一、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那里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在售后租回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
由于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是一并计算以一揽子方式谈判的,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笔业务。因此出售资产的损益应分期摊销,而不应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如果将售后租回损益一次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则有可能难以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例如,如果采用高售价、高租金的租赁安排,这种租赁对于买主(即出租人)不存在不利影响;对于卖主(即承租人)来讲,在出售资产时虽然有巨额销售收入,但这是以未来各期支付高额租金为代价的。反之,如果采用低售价、低租金的租赁安排,这种租赁安排对于卖主(即出租人)也不存在不利影响;对于卖主(即承租人)来讲,虽然此后各期支付的租金较低,但是在出售时会产生巨额亏损。为了真实、合理地反映承租人的经营业绩,并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售后租回交易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均应在以后各受益期采用合理方法进行分摊。因此,不应将售后租回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予以递延,分摊计入各期损益(不论是收益还是损失)。
二、售后回购
企业采用售后回购(并非新旧交换交易),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当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交纳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回购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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