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所联合抵制工行收费事件追踪
3月30日,西安19家会计师事务所发表联合声明,对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工行)因向它们介绍客户而收取中间业务费一事公开说“不”,而陕西工行亦作出激烈反应,认为收费合法。
对此,陕西省银监局有关人士于4月19日表示,“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陕西工行)收取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费用都进入银行大帐,这是符合工商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的。”该人士认为,鉴于银监会和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暂行办法》里没有明确具体项目的收费办法,因此银监局目前没有介入。“我个人认为,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总体来看,因为工行付出了劳动,收费也是可以理解的。”该人士最后说。
19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声明事件起因于西安19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份联合声明。
3月30日下午,陕西省财政厅大楼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议室里,西安市19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共同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声明上签字,公开宣布将联合抵制工商银行系统收取的中间业务费。
该声明陈述如下:“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及有关支行:我们19家会计师事务所经集体研究讨论,认为向工行支付的中间业务费,不符合行业有关规定,损害了行业整体利益,声明从即日起解除《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或不予签订《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并且不予按照《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支付任何形式的中间业务费。”同日,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也向全行业公布了《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以 下简称《公约》)。
《公约》声称,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不得私下与有关部门签订业务收入返还协议,不得向有关部门支付回扣性质的各种名目的钱物或消费,不得向有关部门变相支付如中介费、信息费、场地使用租金等回扣性质的钱物或消费。《公约》同时指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违返约定,行约管理委员会有权做出“谈话提醒,业务通报、限期整改、公开谴责,收缴违约所得”等处罚;违约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由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记入违约者的《行业诚信档案》。
西安市19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布联合声明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立即致函表示支持。中注协在文件中认为,商业银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推荐客户并收取业务合作费,其实质是向会计师事务所收取佣金。
“这一做法,不仅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而且势必变相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致使会计师事务所难以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投入应有的成本,从而损害审计质量。”中注协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的审计业务是法定业务,其它单位和机构不得擅自承办,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单位和机构,若参与审计工作并收取费用,将导致审计责任不清,同时也影响审计的独立性。陕西工行针锋相对针对19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声明,陕西工行可谓针锋相对。
4月8日,该行公开发表措辞强硬的《情况说明》,工行认为,去年7月在西安市1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了19家实力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合作的中介机构,各支行在双方自愿充分协商的前提下选择2~3家作为合作对象,并签订《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及市场准则,按所收取业务费用的30%以转帐形式支付工行的各合作支行,同时明确规定该收入必须入大帐,禁止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工行认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的主要依据,是银监会与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暂行办法》中的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
此外,工商银行总行及陕西省分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明确规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预决算编审、工程监理、项目评估、财务评估等其他中介服务业务,按当地中介机构同类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向会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是业务协作费用,该费用主要解决对中介机构业务联系、协调、审查、质量跟踪以及参与完成项目的业务协作的报酬,并由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列支。”工行认为,收取此费用是陕西省多家商业银行普遍的做法。在《情况说明》中,陕西工行认为,对中间业务进行收费是国际商业银行通行的做法,其本质就是银行服务有偿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更新观念,增强‘有偿服务’的意识,同时对陕西省注协采取了过激行为,未能妥善处理此事表示十分遗憾。”陕西工行认为,陕西省注协在未与工行协商的情况下,采取过激措施,不仅未能就此事件积极加强沟通,反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部(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与会计师事务所仅是一种合作关系,合不合作都是市场行为,一切非市场行为都将退出历史舞台。”工行最后表示。“这种费用收得实在是不合理。”一名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在讨论中声称,“银行用的是我们的报告,却还要向我们收钱,这就是一种‘明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员工表示,是否应该收费,其实那19家会计师事务所心知肚明,之所以集体做出反应,固然是因为利益受损,更多的还是想向陕西工行施压,因为工行毕竟是大客户,其目的无非是想减少收费,最好是不收费。“如果陕西所有银行共同抵制19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和他们打交道,最终利益受损的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某银行人士说。
据陕西工行内部人士透露,工行所收取19家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费用的30%,总共约20万元,全部计入工行当年的收入项目,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该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收入。随著该事件的升级,陕西工行迅速将此事交由陕西省银行同业协会与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商解决。但据知情人士透露,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并未理会省银行同业协会就此进行的积极斡旋行动。陕西省银行同业协会某人士认为,陕西工行的收费行为完全符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初签署的《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应当继续执行,19家会计师事务所单方面撕毁协议,违反了有关规定。而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办公室某负责人则认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仅仅是部门规定,而且该《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收费办法。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干涉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独立性,而双方签署的《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则明显会影响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该人士说。
对此,陕西省银监局有关人士于4月19日表示,“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陕西工行)收取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费用都进入银行大帐,这是符合工商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的。”该人士认为,鉴于银监会和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暂行办法》里没有明确具体项目的收费办法,因此银监局目前没有介入。“我个人认为,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总体来看,因为工行付出了劳动,收费也是可以理解的。”该人士最后说。
19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声明事件起因于西安19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份联合声明。
3月30日下午,陕西省财政厅大楼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议室里,西安市19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共同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声明上签字,公开宣布将联合抵制工商银行系统收取的中间业务费。
该声明陈述如下:“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及有关支行:我们19家会计师事务所经集体研究讨论,认为向工行支付的中间业务费,不符合行业有关规定,损害了行业整体利益,声明从即日起解除《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或不予签订《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并且不予按照《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支付任何形式的中间业务费。”同日,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也向全行业公布了《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律公约》(以 下简称《公约》)。
《公约》声称,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不得私下与有关部门签订业务收入返还协议,不得向有关部门支付回扣性质的各种名目的钱物或消费,不得向有关部门变相支付如中介费、信息费、场地使用租金等回扣性质的钱物或消费。《公约》同时指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违返约定,行约管理委员会有权做出“谈话提醒,业务通报、限期整改、公开谴责,收缴违约所得”等处罚;违约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由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记入违约者的《行业诚信档案》。
西安市19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布联合声明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立即致函表示支持。中注协在文件中认为,商业银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推荐客户并收取业务合作费,其实质是向会计师事务所收取佣金。
“这一做法,不仅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而且势必变相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致使会计师事务所难以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投入应有的成本,从而损害审计质量。”中注协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的审计业务是法定业务,其它单位和机构不得擅自承办,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单位和机构,若参与审计工作并收取费用,将导致审计责任不清,同时也影响审计的独立性。陕西工行针锋相对针对19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声明,陕西工行可谓针锋相对。
4月8日,该行公开发表措辞强硬的《情况说明》,工行认为,去年7月在西安市1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了19家实力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合作的中介机构,各支行在双方自愿充分协商的前提下选择2~3家作为合作对象,并签订《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及市场准则,按所收取业务费用的30%以转帐形式支付工行的各合作支行,同时明确规定该收入必须入大帐,禁止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工行认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的主要依据,是银监会与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暂行办法》中的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
此外,工商银行总行及陕西省分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明确规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预决算编审、工程监理、项目评估、财务评估等其他中介服务业务,按当地中介机构同类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向会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是业务协作费用,该费用主要解决对中介机构业务联系、协调、审查、质量跟踪以及参与完成项目的业务协作的报酬,并由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列支。”工行认为,收取此费用是陕西省多家商业银行普遍的做法。在《情况说明》中,陕西工行认为,对中间业务进行收费是国际商业银行通行的做法,其本质就是银行服务有偿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更新观念,增强‘有偿服务’的意识,同时对陕西省注协采取了过激行为,未能妥善处理此事表示十分遗憾。”陕西工行认为,陕西省注协在未与工行协商的情况下,采取过激措施,不仅未能就此事件积极加强沟通,反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部(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与会计师事务所仅是一种合作关系,合不合作都是市场行为,一切非市场行为都将退出历史舞台。”工行最后表示。“这种费用收得实在是不合理。”一名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在讨论中声称,“银行用的是我们的报告,却还要向我们收钱,这就是一种‘明扣’。”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员工表示,是否应该收费,其实那19家会计师事务所心知肚明,之所以集体做出反应,固然是因为利益受损,更多的还是想向陕西工行施压,因为工行毕竟是大客户,其目的无非是想减少收费,最好是不收费。“如果陕西所有银行共同抵制19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和他们打交道,最终利益受损的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某银行人士说。
据陕西工行内部人士透露,工行所收取19家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费用的30%,总共约20万元,全部计入工行当年的收入项目,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该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收入。随著该事件的升级,陕西工行迅速将此事交由陕西省银行同业协会与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商解决。但据知情人士透露,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并未理会省银行同业协会就此进行的积极斡旋行动。陕西省银行同业协会某人士认为,陕西工行的收费行为完全符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初签署的《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应当继续执行,19家会计师事务所单方面撕毁协议,违反了有关规定。而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办公室某负责人则认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仅仅是部门规定,而且该《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具体收费办法。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干涉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独立性,而双方签署的《中介业务合作协议书》则明显会影响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该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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