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老大”将用新规矩《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日前正式发布《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
《办法》中明确,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除外)。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交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颁布)。
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机车车辆可以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所使用的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不超过4%确定。
《办法》中明确,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除外)。铁路运输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交通(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颁布)。
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机车车辆可以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所使用的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不超过4%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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