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信息披露之祸
供热亏损、排污收费、住房补贴,上海电力业绩上市就变脸,重大风险变化频出(感受中国股市最具震撼力的攻击型波段…)
以2003年“中国电力供需最为紧张的一年”为注解,上海电力(600021)(行情,预警,轨迹,资讯)应时发行上市。身处中国电力最为紧张的上海,拥有绝对的地区竞争优势,上海电力被普遍看好。
然而,2004年4月16日上海电力公布的2003年年报,每股收益0.257元,净利润同比减少3.05%.时隔10日,上海电力再次发布2004年第一季度季报,净利润同比下降25.29%.投资者对上海电力上市以来的报表,尤其是2003年年报极不认同(见本刊2004年第18期《上海电力年报疑窦》)。上海电力2003年年报显示出两项广受争议的情况:一是供热亏损,以前一直由大股东上海市电力公司弥补,由于大股东变更,今年供热亏损的1.66亿元,而上海市电力公司只同意弥补9000万元,并以后不再负担公司的供热亏损;二是自2003年7月1日起,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方式变化,公司2004年的排污费将比2003年多支出3600万元。(主力资金异动,同步跟踪我的财富…)
刚上市不久就不断出现重大风险变化,上海电力在上市前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提示了这些风险呢?
招股说明书留下隐患
对于上海电力供热亏损弥补的可能变化风险,在招股说明书中只是在控股股东变更风险部分简单表述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策略的延续性、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原控股股东所给予的支持和承诺等方面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可以看出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就可能的业绩影响进行详细披露。
与此类似,上海电力招股说明书中对排污费问题仅简单表述为,“如果有关二氧化硫的环保标准提高,将增加本公司的排放费用”,并没有透露可能涉及的影响金额。
对此,经济研究院独立分析师清议先生指出,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要充分披露各种风险因素,不但要从数量上披露具体的影响额,而且要披露控制风险、降低对公司业绩影响的有效措施。
2001年3月15日,证监发〔2001〕4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九条指出,发行人“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充分、准确、具体,发行人应集中描述自身特有的风险因素及其时效。”第三十八条指出,发行人“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尽可能做定量分析”;第四十条指出,发行人披露风险因素,“应详尽披露该风险及其形成的原因,并披露过去特别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曾经因该风险因素遭受的损失及将来遭受损失的可能程度。”第四十一条指出,“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在紧接所披露的风险因素之后介绍已采取或准备采取的风险对策或措施,但这些对策或措施应是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和可操作的”。
那么对供热亏损这样一项可能的业绩影响额达1.66亿元,最终影响近8000万元,并且长期存在的重大亏损因素;以及排污费这样一件涉及金额达3600万元,按有关文件规定未来必然发生的支出,两项合计影响额达到2.02亿元,占目前年净利润的近50%,招股说明书中为什么没能够给予充分披露呢?
上海电力证券部池济舟先生解释说,公司自2003年4月份大股东变更后,面临供热亏损不能全额弥补的问题,但当时公司正在与原大股东上海市电力公司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对能够获取的弥补和可能的最终损失等都不能最终确定,所以没有进行定量披露。至于排污费,也是因为公司正在与上海市政府进行协商,并没有形成定论。而且后来的情况是排污费可能在2004年才征收,并不影响公司2003年当年的利润,所以也没有进行补充披露。
上海电力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投行部知情人士与公司的说法基本一致。他说,信息披露没有止尽,上市公司只能努力尽到披露之责。上海电力在上市前与原大股东刚刚分家,当时没有办法对供热亏损问题进行一个准确的估计,所以在招股说明书中没有披露。至于排污费,因为考虑到3600万元,与公司54亿的收入,4亿多元的利润相比数额不大,所以没有太多描述。
清议先生对上述说法另有看法,他对本刊说,“信息披露是件性质严肃的事情,上海电力在大股东变更时就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损益影响,注意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3600万元是公司利润的近10%,不是一个小数,不能成为可以忽略的因素。”
住房补贴再掀波澜
2004年5月15日上海电力的信息披露问题再掀波澜。当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对1998年以前进入公司但未享受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员工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补贴预算金额超过2.58亿元。
国家有关房改政策2000年就已经发布,公司为什么在上市后才做这件事情,如果是早有计划,涉及两亿多元,为什么不事先加以披露呢?
上海电力池先生解释说,房改制度的实施要和国家政策、行业和地区保持一致,虽然从政策上2000年就开口了,但在此以后电力行业经历了电力体制改革,公司有关房改政策的落实就被耽误了。而且公司还要考虑本行业、本地区的情况。从行业和地区来看,上海市电力公司是2003年下半年实施房改的,上海电力股份公司为保团队稳定,也急需实施房改,但是仅在房改测算就花了公司3个月时间,因此来不及在上市前提这件事。池先生还说,房改到底什么时候来落实,并不是公司蓄意为之,而是由情势和需要来定的。而且公司使用公益金部分落实房改,并没有使用募集资金。公益金是股东拿不走的一块,而且它是公司自1998年成立以来的一个累积额,虽然涉及股东权益,但是上市以前的累积额占的份额更大。“上海电力是一个独立运作的公司,只要国家有政策,公司就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落实,不需要跟在别人后面,看别人什么时候做。”清议先生认为。
清议还指出,“公益金固然是股东拿不走的,并且是一个累积额,但是只要是上市了,那么公司所有的资金都是大家的,不能划分什么上市前的钱、上市后的钱。而且公司既然在上市后做这件事情,自然是因为募资后资金比较宽余,还是要有资金实实在在的流出,实际上这也体现了职工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冲突。”在采访中,上海电力多次表示公司刚刚上市,在证券市场上初出茅庐,包括信息披露在内还有许多要学习改进的地方。而主承销商也说,完备的信息披露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不断完善的结果。但是,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仅仅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上市公司走向资本市场的目的就不能不令人怀疑。
以2003年“中国电力供需最为紧张的一年”为注解,上海电力(600021)(行情,预警,轨迹,资讯)应时发行上市。身处中国电力最为紧张的上海,拥有绝对的地区竞争优势,上海电力被普遍看好。
然而,2004年4月16日上海电力公布的2003年年报,每股收益0.257元,净利润同比减少3.05%.时隔10日,上海电力再次发布2004年第一季度季报,净利润同比下降25.29%.投资者对上海电力上市以来的报表,尤其是2003年年报极不认同(见本刊2004年第18期《上海电力年报疑窦》)。上海电力2003年年报显示出两项广受争议的情况:一是供热亏损,以前一直由大股东上海市电力公司弥补,由于大股东变更,今年供热亏损的1.66亿元,而上海市电力公司只同意弥补9000万元,并以后不再负担公司的供热亏损;二是自2003年7月1日起,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方式变化,公司2004年的排污费将比2003年多支出3600万元。(主力资金异动,同步跟踪我的财富…)
刚上市不久就不断出现重大风险变化,上海电力在上市前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提示了这些风险呢?
招股说明书留下隐患
对于上海电力供热亏损弥补的可能变化风险,在招股说明书中只是在控股股东变更风险部分简单表述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策略的延续性、经营团队的稳定性、原控股股东所给予的支持和承诺等方面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可以看出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就可能的业绩影响进行详细披露。
与此类似,上海电力招股说明书中对排污费问题仅简单表述为,“如果有关二氧化硫的环保标准提高,将增加本公司的排放费用”,并没有透露可能涉及的影响金额。
对此,经济研究院独立分析师清议先生指出,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要充分披露各种风险因素,不但要从数量上披露具体的影响额,而且要披露控制风险、降低对公司业绩影响的有效措施。
2001年3月15日,证监发〔2001〕4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九条指出,发行人“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充分、准确、具体,发行人应集中描述自身特有的风险因素及其时效。”第三十八条指出,发行人“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应尽可能做定量分析”;第四十条指出,发行人披露风险因素,“应详尽披露该风险及其形成的原因,并披露过去特别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曾经因该风险因素遭受的损失及将来遭受损失的可能程度。”第四十一条指出,“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在紧接所披露的风险因素之后介绍已采取或准备采取的风险对策或措施,但这些对策或措施应是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和可操作的”。
那么对供热亏损这样一项可能的业绩影响额达1.66亿元,最终影响近8000万元,并且长期存在的重大亏损因素;以及排污费这样一件涉及金额达3600万元,按有关文件规定未来必然发生的支出,两项合计影响额达到2.02亿元,占目前年净利润的近50%,招股说明书中为什么没能够给予充分披露呢?
上海电力证券部池济舟先生解释说,公司自2003年4月份大股东变更后,面临供热亏损不能全额弥补的问题,但当时公司正在与原大股东上海市电力公司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对能够获取的弥补和可能的最终损失等都不能最终确定,所以没有进行定量披露。至于排污费,也是因为公司正在与上海市政府进行协商,并没有形成定论。而且后来的情况是排污费可能在2004年才征收,并不影响公司2003年当年的利润,所以也没有进行补充披露。
上海电力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投行部知情人士与公司的说法基本一致。他说,信息披露没有止尽,上市公司只能努力尽到披露之责。上海电力在上市前与原大股东刚刚分家,当时没有办法对供热亏损问题进行一个准确的估计,所以在招股说明书中没有披露。至于排污费,因为考虑到3600万元,与公司54亿的收入,4亿多元的利润相比数额不大,所以没有太多描述。
清议先生对上述说法另有看法,他对本刊说,“信息披露是件性质严肃的事情,上海电力在大股东变更时就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损益影响,注意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3600万元是公司利润的近10%,不是一个小数,不能成为可以忽略的因素。”
住房补贴再掀波澜
2004年5月15日上海电力的信息披露问题再掀波澜。当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对1998年以前进入公司但未享受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员工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补贴预算金额超过2.58亿元。
国家有关房改政策2000年就已经发布,公司为什么在上市后才做这件事情,如果是早有计划,涉及两亿多元,为什么不事先加以披露呢?
上海电力池先生解释说,房改制度的实施要和国家政策、行业和地区保持一致,虽然从政策上2000年就开口了,但在此以后电力行业经历了电力体制改革,公司有关房改政策的落实就被耽误了。而且公司还要考虑本行业、本地区的情况。从行业和地区来看,上海市电力公司是2003年下半年实施房改的,上海电力股份公司为保团队稳定,也急需实施房改,但是仅在房改测算就花了公司3个月时间,因此来不及在上市前提这件事。池先生还说,房改到底什么时候来落实,并不是公司蓄意为之,而是由情势和需要来定的。而且公司使用公益金部分落实房改,并没有使用募集资金。公益金是股东拿不走的一块,而且它是公司自1998年成立以来的一个累积额,虽然涉及股东权益,但是上市以前的累积额占的份额更大。“上海电力是一个独立运作的公司,只要国家有政策,公司就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落实,不需要跟在别人后面,看别人什么时候做。”清议先生认为。
清议还指出,“公益金固然是股东拿不走的,并且是一个累积额,但是只要是上市了,那么公司所有的资金都是大家的,不能划分什么上市前的钱、上市后的钱。而且公司既然在上市后做这件事情,自然是因为募资后资金比较宽余,还是要有资金实实在在的流出,实际上这也体现了职工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冲突。”在采访中,上海电力多次表示公司刚刚上市,在证券市场上初出茅庐,包括信息披露在内还有许多要学习改进的地方。而主承销商也说,完备的信息披露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不断完善的结果。但是,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仅仅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上市公司走向资本市场的目的就不能不令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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