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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虚增利润手段受阻

2002-08-23 09:54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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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阅读上市公司今年半年报不难发现:以关联交易制造利润的事情越来越少了,关联方往来的披露越来越详尽了。

  这种变化主要得益于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备和制度执行力度的日益加大。特别是《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使上市公司五种业务受到限制。

  一、非独立销售的上市公司的毛利受到限制

  有些上市公司将产品直接以较高的价格销售给关联公司,达到实现利润的目的。对于上述业务,《规定》中对其交易价格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使上市公司的毛利受到限制。对于关联销售占公司销售额80%以下的上市公司,一般应以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计价基础;对于关联销售占公司销售额80%以上的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交易价格应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的120%。

  二、出售资产以账面价值确认收入

  部分上市公司由于扭亏无望,情急之下通过变卖家当来大发其财。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中对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所获得的超过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不充许计入公司的利润,所以很多公司通过货币性交易的手段来绕开政策限制,实现了增加利润的目的。《规定》的执行将有效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三、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构成公司利润

  有些大股东甚是慷慨,主动为上市公司承担债务和期间费用,以此来增加利润。我们都知道,在"三分开"以后,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收取管理费是一种不合理现象,那么大股东主动为上市公司承担债务和费用,很明显是对大股东利益的侵犯。虽然,《规定》中已明确表示: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再构成公司的利润,但仍然可以增加公司的净资产,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被承担债务和费用的方式,来增加公司股票的账面价值。其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如何,还将拭目以待。

  四、受托经营资产(企业)收益受到限制

  《规定》指出:受托经营资产的收入确认要以银行存款利率的110%为准;受托经营企业的收入确认要以协议收益、受托企业的净利润和受托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孰低为原则。尽管这里存在不甚合理之处。但如果不进行此类严格限制,则在我国现阶段,造假之风就难以控制。

  五、收取资金占用费受到限制

  一些上市公司将剩余资金拆借给关联公司,取得高额的利息收入。

  《规定》中对此类现象进行了严格限制,如果上市公司所取得的资金占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从而有效地杜绝了上市公司向关联公司"放高利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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