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办企业可享多项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针对西部大开发制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等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等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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