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2年11月28日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英文缩写:CACFO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非营利性的全国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所指总会计师涵盖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奋斗目标,在工作中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推动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团结组织全国各大中型企、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动企业科学管理,科技创新,为企业改革和经营决策、实施科技兴国服务。使本会真正成为沟通政府和企业间联系的桥梁,成为各行各业总会计师之家。
第五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业务指导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驻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新甲28号新知大厦,邮政编码:10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组织对总会计师进行诚信教育,开展诚信建设活动,进行诚信评价,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 组织培训总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努力提高专业技能;组织完成有关部门规定的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各种专题讲座、研讨会、辅导班、远程教育;
(四) 组织总会计师行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进行沟通、协调;参与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相关部门决策的调查、研究、促进活动;
(五)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协调功能,总结、推广总会计师工作经验,进行总会计师资质评价,充分调动总会计师积极性,组织相关人才交流,建设总会计师及其预备队伍人才库,为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服务;
(六) 反映总会计师的有关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有关总会计师专业的科研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现代企制度和民营企业发展之路、行政事业单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总会计师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八) 开展有关现代企业制度科学管理与专业咨询服务;
(九) 举办与专业相关的报纸、刊物、网站;建立相关的信息库,编辑、出版有关专业图书、专题研究报告;
(十) 组织总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准会员四种。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会计师协会、全国性行业总会计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企业、上市公司、著名民营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在职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不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单位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因人事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秘书处备案;
(三) 大中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在职财务总监或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企业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因人员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秘书处备案;
(四) 经批准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正常营运二年以上(含二年),其在职财务负责人,可代表该企业申请作为单位会员,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成为单位会员,因人员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五) 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含本职称),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六) 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七) 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国总会计师事业中有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在本会担任过单位会员或者团体会员组织中的骨干,可申请为个人会员,或由秘书处聘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八) 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学士学位,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成为准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
(四)按时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秘书处审查讨论通过;
(三)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的单位会员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四)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准会员四种。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准会员除外;
(二)享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享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事宜;
(四)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协商及秘书处提名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民政部审查批准,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家委员会成员;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或授权会员的吸收,决定会员除名;
(七)因特殊需要,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或授权决定增补理事;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开展对外交往重大事项;
(十)组织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协会工作;
(十一)批准协会内部管理体制;
(十二)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无法集中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创新能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应当为专职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 检查、监督、领导秘书处工作;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会长确定的工作计划;
(三) 经授权代表会长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四) 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实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六)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审批协会及秘书处日常财务开支;
(八) 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服务收入;
(三) 有关单位的资助、赞助;
(四) 利息;
(五) 设立基金;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办法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置专业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对经费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同协议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终止前,必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英文缩写:CACFO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非营利性的全国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所指总会计师涵盖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奋斗目标,在工作中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推动企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团结组织全国各大中型企、行政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动企业科学管理,科技创新,为企业改革和经营决策、实施科技兴国服务。使本会真正成为沟通政府和企业间联系的桥梁,成为各行各业总会计师之家。
第五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业务指导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驻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新甲28号新知大厦,邮政编码:10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组织对总会计师进行诚信教育,开展诚信建设活动,进行诚信评价,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 组织培训总会计师及高级财会人员,努力提高专业技能;组织完成有关部门规定的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各种专题讲座、研讨会、辅导班、远程教育;
(四) 组织总会计师行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进行沟通、协调;参与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相关部门决策的调查、研究、促进活动;
(五)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协调功能,总结、推广总会计师工作经验,进行总会计师资质评价,充分调动总会计师积极性,组织相关人才交流,建设总会计师及其预备队伍人才库,为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服务;
(六) 反映总会计师的有关要求、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有关总会计师专业的科研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现代企制度和民营企业发展之路、行政事业单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总会计师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八) 开展有关现代企业制度科学管理与专业咨询服务;
(九) 举办与专业相关的报纸、刊物、网站;建立相关的信息库,编辑、出版有关专业图书、专题研究报告;
(十) 组织总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准会员四种。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会计师协会、全国性行业总会计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企业、上市公司、著名民营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在职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不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单位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因人事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秘书处备案;
(三) 大中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在职财务总监或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企业申请参加本会作为单位会员,因人员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秘书处备案;
(四) 经批准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正常营运二年以上(含二年),其在职财务负责人,可代表该企业申请作为单位会员,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成为单位会员,因人员变动单位会员的代表亦作相应变动,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五) 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含本职称),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六) 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七) 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国总会计师事业中有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在本会担任过单位会员或者团体会员组织中的骨干,可申请为个人会员,或由秘书处聘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八) 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学士学位,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成为准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
(四)按时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秘书处审查讨论通过;
(三)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的单位会员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四)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准会员四种。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准会员除外;
(二)享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享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事宜;
(四)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协商及秘书处提名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民政部审查批准,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家委员会成员;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或授权会员的吸收,决定会员除名;
(七)因特殊需要,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或授权决定增补理事;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开展对外交往重大事项;
(十)组织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协会工作;
(十一)批准协会内部管理体制;
(十二)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无法集中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名额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创新能力;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秘书长应当为专职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 检查、监督、领导秘书处工作;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会长确定的工作计划;
(三) 经授权代表会长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四) 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实施;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六)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审批协会及秘书处日常财务开支;
(八) 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服务收入;
(三) 有关单位的资助、赞助;
(四) 利息;
(五) 设立基金;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办法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置专业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对经费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同协议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终止前,必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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