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为何独担重任?
中国金融体系的风险监管如此依赖审计体系的审计,除了显示出中国审计体系的独立监督卓有成效外,究竟还说明了哪些问题?
在强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背景下,审计系统对于金融系统的独立审计,及其引起的强烈的市场反应,揭示出当前银行体系存在的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
自中国人寿因为审计署的独立审计报告披露导致在美国市场的诉讼风波之后,审计系统的市场影响从国内拓展到国际金融市场。实际上,从2003年开始,审计署披露的对于国有银行的审计报告,成为经济界了解银行体系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参照指标,也披露了农业发展银行套取资金、变相融资收取高息以及交通银行伪造法律公文核销银行贷款等问题。
从进一步的角度看,中国金融体系的风险监管如此依赖审计体系的审计,除了显示出中国审计体系的独立监督卓有成效外,究竟还说明了哪些问题?
过于依赖外部审计体系昭示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经营机制方面的缺陷
从包括中国人寿、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方面出现的、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披露的问题报告看,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审计部门兢兢业业的审计工作,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似乎没有见到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达到了何种程度、在什么时候发挥作用。例如,在交通银行锦州分行的有关人员伪造法律文件进行呆账核销时,种种违规行为似乎一路畅通,我们没有看到业务流程中正常的相互制衡,没有看到同级及上级稽核机构的独立监督,没有看到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及时监管举措,也没有见到通常在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见到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
在种种内控措施失效,或者不能充分发挥效果时,只能借助于本来不一定需要发挥重要作用的审计机构了。
在所有的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中,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整个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再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监督都不可替代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并依赖于其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中国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显著缺陷,首先,风险管理体系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无论是业务程序、绩效考核还是提拔任用,风险管理部门在现有的框架上是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如果一家银行分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能够伪造文件进行呆账核销,然后进入“小金库”,那么,我们需要问的是:对于上级行和外部监管机构来说,这家分行的呆账核销增多,必然影响到分行的经营效益,难道上级行对该分行没有基本的绩效考核?出现了呆账核销难道没有基本的责任追究?如果形成呆账、能够真真假假地核销并且还无需承担责任,那么,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银行体系积累了如此多的不良资产,但是我们似乎不容易找到相应承担责任的人员。其次,中国内控机制缺陷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分支机构众多导致上级行不能动态有效地掌握下级行的经营管理动向,目前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层级一般意义上有7级,较之现有的政府机构的层级还要多,这样层层上报信息的机制,如何能够保证其最终汇总的信息如实反映一家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如果说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银行通常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话,那么,中国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往往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就是这种层级过多、控制不力导致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过度的金融审计反映了金融监管的静态、滞后和不连续
有效的金融监管,不能仅仅注重机构准入或者退出等等看起来有权力的审批,那不是金融监管的真意,那只是金融管制和金融审批的真意。
有效的金融监管的真意,就是保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动态、预警、连续的监管,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相对稳定;不仅评估金融机构运作的数量指标,也应对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等方面的缺陷进行评估并提出督促改进措施。
因此,在审计部门提出相应的审计报告时,我们需要询问的是,对照审计部门的这些报告,当地监管机构最近一次对于这些出现问题的现场或者非现场的监管是什么时候?当时是否提出了相关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或者问题?对于金融监管,我们也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考核的目标,就是看所监管领域的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有多少问题是当地监管机构已经发现并提出整改措施的、哪些问题是被金融监管机构防范并制止的。
引进独立中介机构的制衡是当前中国的金融机构监管中迫切需要强化的环节
包括会计师、律师等在内的市场中介机构,是当前中国的金融机构最为缺乏的环节之一。中国国有银行的许多经营管理信息,通常都是被视为机密而束之高阁,独立的会计师、律师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这些中介机构因为其专业性、针对性和监管的弹性,能够发挥内控机制以及监管机制所难以发挥的作用。
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就显得更为重要。通常来说,通过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提高来自市场的约束力。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媒体报道共同构成信息传递、监督、反馈的渠道。反观我国的大部分银行,其信息的高度不透明与失真并存,不少领域几近“暗箱操作”,阻碍了市场机制效力的发挥,还可能诱发监管权力的滥用。
如果存在普遍性的金融违规,那么应当积极从改进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着手
通常来说,如果一种金融问题是少数几家金融机构出现的问题,那么,可能主要是这几家金融机构的内控出现问题,或者是这几家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凑巧是“坏人”,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可能也是存在的。但是,如果这种违规是普遍存在,或者尽管在表面上不普遍但是实际上十分普遍的现象,我们就要在处理相关违规人员的同时,进一步从改进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寻求改进方案。发现金融机构的问题、处理违规人员并不是金融监管的目的,最终的目的还是应当通过监管等发现金融体系、金融制度的问题,并动态地促使金融制度作出改进,不断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因此,当前的不少违规行为,除了反映金融机构内控缺乏、监管不到位、市场约束不力之外,许多不恰当的金融管制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在许多条件下往往还是违规的重要的诱因之一。
当前,金融审计独担重任,实际上是一种喜忧参半的格局。
在强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背景下,审计系统对于金融系统的独立审计,及其引起的强烈的市场反应,揭示出当前银行体系存在的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
自中国人寿因为审计署的独立审计报告披露导致在美国市场的诉讼风波之后,审计系统的市场影响从国内拓展到国际金融市场。实际上,从2003年开始,审计署披露的对于国有银行的审计报告,成为经济界了解银行体系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参照指标,也披露了农业发展银行套取资金、变相融资收取高息以及交通银行伪造法律公文核销银行贷款等问题。
从进一步的角度看,中国金融体系的风险监管如此依赖审计体系的审计,除了显示出中国审计体系的独立监督卓有成效外,究竟还说明了哪些问题?
过于依赖外部审计体系昭示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经营机制方面的缺陷
从包括中国人寿、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方面出现的、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披露的问题报告看,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审计部门兢兢业业的审计工作,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似乎没有见到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达到了何种程度、在什么时候发挥作用。例如,在交通银行锦州分行的有关人员伪造法律文件进行呆账核销时,种种违规行为似乎一路畅通,我们没有看到业务流程中正常的相互制衡,没有看到同级及上级稽核机构的独立监督,没有看到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及时监管举措,也没有见到通常在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见到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
在种种内控措施失效,或者不能充分发挥效果时,只能借助于本来不一定需要发挥重要作用的审计机构了。
在所有的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中,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整个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再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监督都不可替代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并依赖于其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中国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显著缺陷,首先,风险管理体系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无论是业务程序、绩效考核还是提拔任用,风险管理部门在现有的框架上是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如果一家银行分行的风险管理部门能够伪造文件进行呆账核销,然后进入“小金库”,那么,我们需要问的是:对于上级行和外部监管机构来说,这家分行的呆账核销增多,必然影响到分行的经营效益,难道上级行对该分行没有基本的绩效考核?出现了呆账核销难道没有基本的责任追究?如果形成呆账、能够真真假假地核销并且还无需承担责任,那么,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银行体系积累了如此多的不良资产,但是我们似乎不容易找到相应承担责任的人员。其次,中国内控机制缺陷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分支机构众多导致上级行不能动态有效地掌握下级行的经营管理动向,目前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层级一般意义上有7级,较之现有的政府机构的层级还要多,这样层层上报信息的机制,如何能够保证其最终汇总的信息如实反映一家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如果说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银行通常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话,那么,中国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往往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就是这种层级过多、控制不力导致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过度的金融审计反映了金融监管的静态、滞后和不连续
有效的金融监管,不能仅仅注重机构准入或者退出等等看起来有权力的审批,那不是金融监管的真意,那只是金融管制和金融审批的真意。
有效的金融监管的真意,就是保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动态、预警、连续的监管,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相对稳定;不仅评估金融机构运作的数量指标,也应对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等方面的缺陷进行评估并提出督促改进措施。
因此,在审计部门提出相应的审计报告时,我们需要询问的是,对照审计部门的这些报告,当地监管机构最近一次对于这些出现问题的现场或者非现场的监管是什么时候?当时是否提出了相关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或者问题?对于金融监管,我们也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考核的目标,就是看所监管领域的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有多少问题是当地监管机构已经发现并提出整改措施的、哪些问题是被金融监管机构防范并制止的。
引进独立中介机构的制衡是当前中国的金融机构监管中迫切需要强化的环节
包括会计师、律师等在内的市场中介机构,是当前中国的金融机构最为缺乏的环节之一。中国国有银行的许多经营管理信息,通常都是被视为机密而束之高阁,独立的会计师、律师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这些中介机构因为其专业性、针对性和监管的弹性,能够发挥内控机制以及监管机制所难以发挥的作用。
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就显得更为重要。通常来说,通过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提高来自市场的约束力。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媒体报道共同构成信息传递、监督、反馈的渠道。反观我国的大部分银行,其信息的高度不透明与失真并存,不少领域几近“暗箱操作”,阻碍了市场机制效力的发挥,还可能诱发监管权力的滥用。
如果存在普遍性的金融违规,那么应当积极从改进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着手
通常来说,如果一种金融问题是少数几家金融机构出现的问题,那么,可能主要是这几家金融机构的内控出现问题,或者是这几家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凑巧是“坏人”,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可能也是存在的。但是,如果这种违规是普遍存在,或者尽管在表面上不普遍但是实际上十分普遍的现象,我们就要在处理相关违规人员的同时,进一步从改进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寻求改进方案。发现金融机构的问题、处理违规人员并不是金融监管的目的,最终的目的还是应当通过监管等发现金融体系、金融制度的问题,并动态地促使金融制度作出改进,不断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因此,当前的不少违规行为,除了反映金融机构内控缺乏、监管不到位、市场约束不力之外,许多不恰当的金融管制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在许多条件下往往还是违规的重要的诱因之一。
当前,金融审计独担重任,实际上是一种喜忧参半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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