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注协:协调解决土地评估中“资格”再认定问题
2004年3月2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公告称“未经评议并公告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无效”。根据公告的要求,浙江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属于公告范围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拒收。对此,公告范围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反响强烈。
浙江省注协经研究后,认为该“公告”与有关法律相冲突,遂利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是否继续有效的请示”,请求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确认该“公告”无效,并提供了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后,主持召开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注协相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并就上述问题达成了共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表示同意纠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就浙江省注协的请示出具了答复函。内容如下:
《关于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是否继续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内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议,是加强对此类机构业务质量监督的一项措施,是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行为,今后应进一步加强。但《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所作的“未经评议并公告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无效”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现本办已经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予以纠正,该厅已同意纠正。特此函告。
浙江省注协经研究后,认为该“公告”与有关法律相冲突,遂利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是否继续有效的请示”,请求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确认该“公告”无效,并提供了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后,主持召开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注协相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并就上述问题达成了共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表示同意纠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就浙江省注协的请示出具了答复函。内容如下:
《关于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是否继续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内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议,是加强对此类机构业务质量监督的一项措施,是依法进行的行政监督行为,今后应进一步加强。但《浙江省范围内具备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评议结果公告》所作的“未经评议并公告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无效”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现本办已经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予以纠正,该厅已同意纠正。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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