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激起房地产板块
与《征求意见稿》略有不同
我们注意到本次正式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与去年7月发行的《投资性房地产—征求意见稿》相比,对公允价值的使用略为谨慎。而成本法依然是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主导方法。另外在投资性房地产价值变动对损益及所者权益所带来的影响的信息披露方面,正式稿也更加充分。
公司价值显性化,但并没有改变
我国现行的会计体系中,并没有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准则。企业以投资为目的所持有的土地和房产分别按无形资产、存货以及固定资产来核算。并且相应提取折旧,或按期摊销。
基于各地房地产交易市场较活跃,企业可方便的获得房地产的交易价格,因此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计价或是成本法是企业财务政策的选择。
公允计价对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房地产计价,与国际准则基本接轨,更加方便了国际投资者横向对比国内、国外企业的价值。此外公司的资产增值信息更透明,利于公司在资本市场获得正确的定价,从而也有利于公司再融资,获得资本市场的种种便利。从这个角度,公允计价,可帮助企业更好的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来获得发展。
但我们认为,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只是让公司的隐性价值显性化,但并没有改变公司的价值。因为决定公司价值的应该是企业的核心盈利能力和真实的资产价值,而非账面利润与账面价值。
另外成本法下,虽然要提取折旧或按期摊销,减少了企业的账面盈利,但却可起到抵税的效果,减少了企业现金流的支出。从而将价值保留在了公司内,有利于股东利益。
而公允法下,公司因资产增值而增加的利润是否要交税,以及是否可用于利润分配还须财政部做出详细说明。
关注房地产公司的经营模式
允许企业公允计价投资性房地产,肯定了资产增值对房地产公司价值的贡献,与我们以资产重估的角度来分析房地产公司的价值相一致。
同时我们认为,在评估房地产公司的价值时,应该更加关注房地产公司的经营模式。作为单纯的开发类公司,虽然利润的增长速度要快过单纯的收租类公司,但公司为维持业绩增长而扩大投资规模,所面临的资金压力巨大。而收租类公司,虽然回报期较长,但收益稳定,现金流充沛,并坐享资产增值的长期收益。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一定的收租物业,在经营模式上,比单纯开发类的公司或单纯的收租类公司更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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