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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企业年检审计业务

2007-04-20 14:45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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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贯彻新《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保证企业年检审计业务质量,4月5日,中注协印发《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审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年检审计业务作出了具体指引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修订的《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实施以来,对于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地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年度检验时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有的只要求对与实收资本有关的事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但不要求对整套财务报表出具通用目的审计报告,有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股东是否抽逃出资等等。各个地方不同的要求,致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企业年检审计业务时,实施的审计程序不规范,出具的审计报告格式不统一,存在很大的执业风险。

  为解决这一问题,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沟通与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发文明确规定,企业年检时应当提交的审计报告是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通用目的的审计报告,为解决各地要求不一、做法各异的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年检审计工作,统一执业标准,保证执业质量,中注协出台了《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审计工作的通知》,为注册会计师执行该项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通知》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年检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通知》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实收资本(股本)及其有关项目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充分关注企业与重要出资者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通知》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及其附注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对于小企业,如果《小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不编制现金流量表,注册会计师可只针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损益表)及其附注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通知》还进一步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实行地区封锁和垄断,也不得阻挠、干预和限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对审计业务的收费以及业务质量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年检审计业务的监管和对不按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执行年检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将按规定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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