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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扩大注会考试相互豁免科目

2008-08-06 08:05 来源: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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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财政部会计司与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司在香港签署了《扩大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协议》及《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协议原文见附件)。

  根据《协议》规定,申请为中注协会员的人员,在报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按照《协议》及《补充协议》申请豁免相应部分单元科目。非完全通过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但通过考核并经申请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的人员,在报考内地注会考试时,可以按照《协议》及《补充协议》申请豁免相应部分单元科目。

  根据《补充协议》规定,参加内地注会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再豁免“财务汇报”单元科目。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考内地注会考试时,可以再豁免“会计”考试科目。

  此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在2005年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管理”和“审计和资讯管理”两个单元科目;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财务成本管理”和“审计”两个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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