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计算法看齐国际准则
昨天,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年金、每股收益、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职工薪酬和所得税等六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每股收益会计准则》提出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计算方法与证监会公布的算法颇有出入。那么,不同在哪里呢?投资者又需注意哪些方面?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人士。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的张刚认为,在每股收益计算方面,与在2001年1月19日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相比,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不同在于界定了潜在普通股。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潜在普通股是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为增强对准则的理解和应用,征求意见稿从我国目前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潜在普通股的定义中仅列举了可转换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
在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中,即股本可能发生变化的每股收益的计算中也重点介绍了这三种潜在普通股的计算方法。由于在股改过程中,上市公司开始引入认股权证、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种,而可转债则早已存在,这些都是潜在普通股,而现行的相关规定则并未涉及此领域。从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情况看,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所谓“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就是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属于目前通行的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对此并无根本性的变化。
而新引入的“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则需要企业在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考虑其影响,来计算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就包括前面提到的可转换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因为这三个证券品种存在使总股本变化的可能性,因而被纳入到调整计算范围。
例如,具有可转债的A股上市公司在计算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需要先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再加上假设可转债全部转为A股时形成的新增股数。假设一家10000万股总股本的A股公司,同时有10000万元的可转债,转股价10元。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净利润1000万元,分母为10000万股加上假设可转债全部转为A股的新增的1000万股,共计11000万股。这样该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10元,稀释的每股收益为0.09元。不过这只是为了便利读者理解的简单算法。实际上在计算时还要考虑是本期发行的还是以前发行的。以前发行的视为期初转换为A股,当期发行的视为发行日转为A股,两者有不同的权数。至于认股权证和期权,在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因具有稀释性(即股本可能发生变化),也需要调整分母,分子仍为净利润是不影响的。假设一家10000万股总股本的A股公司,同时在外发行有1000万张1:1的认股权证,行权价为5元,平均市场价为 10元。调整后,分母新增的股数=1000万股-5元×1000万股/10元,结果为500万股。另外,该准则仅适用于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其他企业一般不涉及每股收益的计算。
张刚认为,在配股计算方面,征求意见稿采用了简化的计算方法,不对股数进行调整,将配股视同新发行的股票,按照发行在外时间计入股数平均数中。总之,《征求意见稿》中每股收益的计算更趋国际化,同时为了适应股改的新环境,新增了金融衍生品种作为调整范围,便于投资者在进行每股收益的评估对比时作为参考的依据。
新闻内存
2001年1月19日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S1+Si×Mi÷M0-Sj×Mj÷M0.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新发布征求意见的《每股收益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同时还规定,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也可以按月份计算。按月计算的,发行在外时间是指普通股发行的次月份起至报告期末的月数,回购时间是指普通股回购的次月至报告期末的月数。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的张刚认为,在每股收益计算方面,与在2001年1月19日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相比,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不同在于界定了潜在普通股。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潜在普通股是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为增强对准则的理解和应用,征求意见稿从我国目前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潜在普通股的定义中仅列举了可转换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
在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中,即股本可能发生变化的每股收益的计算中也重点介绍了这三种潜在普通股的计算方法。由于在股改过程中,上市公司开始引入认股权证、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种,而可转债则早已存在,这些都是潜在普通股,而现行的相关规定则并未涉及此领域。从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情况看,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所谓“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就是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属于目前通行的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对此并无根本性的变化。
而新引入的“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则需要企业在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考虑其影响,来计算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就包括前面提到的可转换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因为这三个证券品种存在使总股本变化的可能性,因而被纳入到调整计算范围。
例如,具有可转债的A股上市公司在计算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需要先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再加上假设可转债全部转为A股时形成的新增股数。假设一家10000万股总股本的A股公司,同时有10000万元的可转债,转股价10元。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净利润1000万元,分母为10000万股加上假设可转债全部转为A股的新增的1000万股,共计11000万股。这样该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10元,稀释的每股收益为0.09元。不过这只是为了便利读者理解的简单算法。实际上在计算时还要考虑是本期发行的还是以前发行的。以前发行的视为期初转换为A股,当期发行的视为发行日转为A股,两者有不同的权数。至于认股权证和期权,在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因具有稀释性(即股本可能发生变化),也需要调整分母,分子仍为净利润是不影响的。假设一家10000万股总股本的A股公司,同时在外发行有1000万张1:1的认股权证,行权价为5元,平均市场价为 10元。调整后,分母新增的股数=1000万股-5元×1000万股/10元,结果为500万股。另外,该准则仅适用于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其他企业一般不涉及每股收益的计算。
张刚认为,在配股计算方面,征求意见稿采用了简化的计算方法,不对股数进行调整,将配股视同新发行的股票,按照发行在外时间计入股数平均数中。总之,《征求意见稿》中每股收益的计算更趋国际化,同时为了适应股改的新环境,新增了金融衍生品种作为调整范围,便于投资者在进行每股收益的评估对比时作为参考的依据。
新闻内存
2001年1月19日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S1+Si×Mi÷M0-Sj×Mj÷M0.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新发布征求意见的《每股收益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同时还规定,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也可以按月份计算。按月计算的,发行在外时间是指普通股发行的次月份起至报告期末的月数,回购时间是指普通股回购的次月至报告期末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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