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融:五种情况管理层不得受让国有产权
企业国有产权如何向管理层转让,终于有了明确说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14日向社会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就这一备受关注的话题,记者采访了国资委主任李荣融。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已成为国企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但在转让过程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记者:对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社会上一直有很多争议。赞同的人认为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进步,反对的人则认为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您的看法是什么?
李荣融: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作为一种改革探索,这种形式对于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少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了生机,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但我们也发现,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
这次我们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就是,一方面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在做强做大国有大型企业的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另一方面确保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这既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管理层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大型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还不成熟
记者:在新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明确了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请问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李荣融:规定国有大型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这包括:国有资产价格缺乏合理有效的发现和形成机制;企业的内外监控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等。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波动。
其次,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第三,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推行管理层收购,很难避免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发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记者:从数量上看,中小型企业才是主体。为什么要放开这部分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的转让呢?
李荣融:国有中小企业一般资本较小,多数处于竞争领域。允许探索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符合党中央关于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精神及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近几年,各地积极探索小型企业的改制、出售工作,其中途径之一就是将小型企业出售给管理层及职工,并且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此情况下,对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一步加以引导和规范,维护好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深化国企改革的进程。
管理层在五种情况下不得受让国有产权
记者: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属于向企业“内部人”这种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有人担心,在此过程中,会不会由于“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产生自卖自买、人为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隐瞒或转移资产、违规融资的现象?
李荣融:正是考虑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我们在研究政策时,对转让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制订了特别规定,如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如何组织,转让底价由谁确定,转让信息如何公开,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应具备什么资格等。比如说,明确了管理层有下面五种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包括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应该说,新出台的这项规定还是很严密的。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已成为国企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但在转让过程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记者:对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社会上一直有很多争议。赞同的人认为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进步,反对的人则认为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您的看法是什么?
李荣融: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作为一种改革探索,这种形式对于调动企业管理层的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少国有中小型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焕发了生机,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但我们也发现,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
这次我们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就是,一方面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在做强做大国有大型企业的同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另一方面确保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这既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管理层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大型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还不成熟
记者:在新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明确了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请问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李荣融:规定国有大型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这包括:国有资产价格缺乏合理有效的发现和形成机制;企业的内外监控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等。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波动。
其次,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第三,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推行管理层收购,很难避免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发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记者:从数量上看,中小型企业才是主体。为什么要放开这部分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的转让呢?
李荣融:国有中小企业一般资本较小,多数处于竞争领域。允许探索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符合党中央关于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精神及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近几年,各地积极探索小型企业的改制、出售工作,其中途径之一就是将小型企业出售给管理层及职工,并且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此情况下,对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一步加以引导和规范,维护好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深化国企改革的进程。
管理层在五种情况下不得受让国有产权
记者: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属于向企业“内部人”这种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有人担心,在此过程中,会不会由于“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产生自卖自买、人为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隐瞒或转移资产、违规融资的现象?
李荣融:正是考虑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我们在研究政策时,对转让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制订了特别规定,如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如何组织,转让底价由谁确定,转让信息如何公开,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应具备什么资格等。比如说,明确了管理层有下面五种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包括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应该说,新出台的这项规定还是很严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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