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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计算缴纳个税政策衔接问题通知

2005-12-15 10: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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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税扣除标准由800元改为1600元后的衔接问题。

  通知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如果2005年12月的工资在明年初才实际发到员工手里,按照1600元的新费用扣除标准,个人就可以相对少缴一些个人所得税。同样,在明年初取得2005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比今年拿到更合算。

  举例说明

  一、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年1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二、该单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新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未达到1600元的起征标准,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次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个税起征点之间的差额后,余额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单位在发放这笔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600-1400)=4800元,适用税率为5%,应纳税额为4800×5%=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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