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证券法修订着眼点及制度方面的调整
本次证券法修订中有哪些重大的制度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27日在回答人民日报记者提问时谈到,本次证券法的修改,有以下几个着眼点:
第一,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次一个重要的修改,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面,在交易制度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首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刚才周正庆副主任也已经讲到了,就是授权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等等制订管理办法,这样就扩大了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和范围。
另外在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方面,适应证券公司扩大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的品种,当然也有创新的方面,改变了过去证券公司实行的管理办法。大家都知道,过去是分经纪类公司和综合类公司,这次有七大业务,按照业务的总体水平来设定条件。同时也对证券公司的行业风险机制加以完善。我就不多列举了。这次修订的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着眼于加强规范。当然这是和促进发展相辅相成的。在这方面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制度。比如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这次进一步进行了完善。
包括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制订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指标。二是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加强进一步的监管,吸取过去证券市场发展当中的一些教训,对于证券业的违法行为及时地进行处理,因为考虑到证券市场资金流动的多面性,也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对于这次的修改,我们考虑要对证券会的权力加以完善,但同时也对证券会行使权力加以制约。如果证监会监管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出现了违法法律行使权力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发挥了证券自律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对于证券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从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现在都由证券交易所来进行资质性的管理。同时也进一步发挥证券协会的作用。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原来证券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的条款,这次的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现在的处罚条款达到了47条。这实际上是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使这部法律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三,着眼于加大和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随着市场的发展,除了监管部门以及业界的经营机构外,现在很大的一部分就是广大的投资者。
所以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在这次的制度建设方面,以及规定上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建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比如证券投资公司要交一定的资金,另外还有国家通过其他的途径筹集资金。再有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要由第三者进行存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同时在交收环节上规定侵犯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不得随意地挪用,也不受强制执行。除非客户自己意愿,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对这个交收的资金或者是有价证券进行执行。
在信息披露方面是提高透明度。这次也加大了这方面的民事责任条款。首先,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提供信息的法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他们在参与决策的时候,没有赞成这种做法的话,就不承担责任,否则的话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再有,出据有关文件的服务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者是信用评级的机构,对于虚假的披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也是过错的责任,如果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就可以免责。
像这些方面,都是加大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其他的一些方面,根据实践经验,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这次根据过去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使这个规定更加严密。 总的来说,通过这次修订证券法,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规范。再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可以得到合法的收益,并且参与证券市场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27日在回答人民日报记者提问时谈到,本次证券法的修改,有以下几个着眼点:
第一,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次一个重要的修改,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面,在交易制度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首先扩大了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范围。刚才周正庆副主任也已经讲到了,就是授权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等等制订管理办法,这样就扩大了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和范围。
另外在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方面,适应证券公司扩大的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的品种,当然也有创新的方面,改变了过去证券公司实行的管理办法。大家都知道,过去是分经纪类公司和综合类公司,这次有七大业务,按照业务的总体水平来设定条件。同时也对证券公司的行业风险机制加以完善。我就不多列举了。这次修订的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着眼于加强规范。当然这是和促进发展相辅相成的。在这方面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制度。比如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这次进一步进行了完善。
包括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制订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指标。二是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加强进一步的监管,吸取过去证券市场发展当中的一些教训,对于证券业的违法行为及时地进行处理,因为考虑到证券市场资金流动的多面性,也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对于这次的修改,我们考虑要对证券会的权力加以完善,但同时也对证券会行使权力加以制约。如果证监会监管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出现了违法法律行使权力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发挥了证券自律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对于证券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从上市的受理,一直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现在都由证券交易所来进行资质性的管理。同时也进一步发挥证券协会的作用。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原来证券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的条款,这次的处罚条款增加了三分之一。现在的处罚条款达到了47条。这实际上是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使这部法律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三,着眼于加大和强化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随着市场的发展,除了监管部门以及业界的经营机构外,现在很大的一部分就是广大的投资者。
所以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在这次的制度建设方面,以及规定上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建立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基金,比如证券投资公司要交一定的资金,另外还有国家通过其他的途径筹集资金。再有规定投资者的交易资金要由商业银行存管,要由第三者进行存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同时在交收环节上规定侵犯交收的证券和资金,不得随意地挪用,也不受强制执行。除非客户自己意愿,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对这个交收的资金或者是有价证券进行执行。
在信息披露方面是提高透明度。这次也加大了这方面的民事责任条款。首先,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只要提供的信息有虚假,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提供信息的法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他们在参与决策的时候,没有赞成这种做法的话,就不承担责任,否则的话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再有,出据有关文件的服务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或者是信用评级的机构,对于虚假的披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也是过错的责任,如果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就可以免责。
像这些方面,都是加大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其他的一些方面,根据实践经验,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这次根据过去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使这个规定更加严密。 总的来说,通过这次修订证券法,着眼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规范。再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可以得到合法的收益,并且参与证券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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