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官司法院终审一锤定音 海南审计厅两案胜诉
最近,历时10年的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公司)工程决算纠纷诉讼案和历时5年的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公司)油码头工程决算纠纷仲裁案落下帷幕,海南审计厅在两案中胜诉。
兴业公司建设的年产6万吨聚酯切片工程是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由于兴业公司与广东八建双方对该项目原料成品库和主厂房两个单项工程的结算发生纠纷,1994年12月,广东八建遂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海口中院于1995年12月判决兴业公司败诉,兴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1996年4月二审判决兴业公司败诉。兴业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认为广东八建提交的工程结算存在高估冒算等问题,于1996年5月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并请求中止执行判决。省高院据此裁定中止执行,并请求省审计厅对该项工程进行专项审计。
该工程送审造价2664万元,审计核减235万元。省高院以省审计厅的审计结论为依据,于1999年9月15日作出[1999]琼高法经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广东八建不服省高院的再审判决,并指责省审计厅的审计是行政干预司法,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2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并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省审计厅对该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对广东八建提出的审计是行政干预司法的主张不予支持。
凤凰机场供油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配套工程。由于油码头工程施工单位南海工程局和业主单位太平洋公司对工程结算的一些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南海工程局遂于1999年7月向海口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1999年10月,太平洋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书,致使仲裁处于僵持状态。
在此期间,太平洋公司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海口市仲裁委认为应先审计后裁决。因此,省计划厅于2000年7月书面提请省审计厅审计。省审计厅于2002年1月14日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核减工程造价6220.5万元(平均核减率19.76%),其中核减南海工程局施工的油码头工程造价783.76万元,不予认可其他造价853.25万元。但海口仲裁委并没有采纳审计结论,于2002年1月18日就油码头工程纠纷案作出裁决。太平洋公司不服,于2002年3月起诉请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予以撤销。海口中院审查认为原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于2002年6月12日通知海口仲裁委对该案进行重新仲裁。海口仲裁委于2002年12月7日重新作出了裁决,仍然坚持原仲裁结论。太平洋公司不服,再次向海口中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海口中院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裁定,撤销海口仲裁委裁决书。海口中院裁定认为,供油工程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审计法和国务院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审计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算的必经程序,未经审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算发生的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上述两案的判决结果避免了6000多万元国有资产的流失,有效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肯定了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在建设项目涉讼过程中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合法性,为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判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决算的必经程序,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兴业公司建设的年产6万吨聚酯切片工程是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由于兴业公司与广东八建双方对该项目原料成品库和主厂房两个单项工程的结算发生纠纷,1994年12月,广东八建遂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海口中院于1995年12月判决兴业公司败诉,兴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1996年4月二审判决兴业公司败诉。兴业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认为广东八建提交的工程结算存在高估冒算等问题,于1996年5月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并请求中止执行判决。省高院据此裁定中止执行,并请求省审计厅对该项工程进行专项审计。
该工程送审造价2664万元,审计核减235万元。省高院以省审计厅的审计结论为依据,于1999年9月15日作出[1999]琼高法经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广东八建不服省高院的再审判决,并指责省审计厅的审计是行政干预司法,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2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并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省审计厅对该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对广东八建提出的审计是行政干预司法的主张不予支持。
凤凰机场供油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配套工程。由于油码头工程施工单位南海工程局和业主单位太平洋公司对工程结算的一些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南海工程局遂于1999年7月向海口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1999年10月,太平洋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书,致使仲裁处于僵持状态。
在此期间,太平洋公司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海口市仲裁委认为应先审计后裁决。因此,省计划厅于2000年7月书面提请省审计厅审计。省审计厅于2002年1月14日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核减工程造价6220.5万元(平均核减率19.76%),其中核减南海工程局施工的油码头工程造价783.76万元,不予认可其他造价853.25万元。但海口仲裁委并没有采纳审计结论,于2002年1月18日就油码头工程纠纷案作出裁决。太平洋公司不服,于2002年3月起诉请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予以撤销。海口中院审查认为原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于2002年6月12日通知海口仲裁委对该案进行重新仲裁。海口仲裁委于2002年12月7日重新作出了裁决,仍然坚持原仲裁结论。太平洋公司不服,再次向海口中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海口中院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裁定,撤销海口仲裁委裁决书。海口中院裁定认为,供油工程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审计法和国务院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审计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算的必经程序,未经审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算发生的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上述两案的判决结果避免了6000多万元国有资产的流失,有效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肯定了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在建设项目涉讼过程中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合法性,为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判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决算的必经程序,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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