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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主体可投资民航业

2005-07-31 10:11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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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航总局昨天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披露从今年8月15日开始施行《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各种所有制主体均可投资民用航空业。

  此次出台的规定放宽了投资主体和投资范围。允许各种所有制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包括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允许各种投资主体投资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领域,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民用机场、服务保障及其他民用航空相关项目。

  此次规定强调要保证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指定重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指定企业和机场的名单由民航总局确定并对外公布,并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当前,确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等九个主要城市的机场必须国有或国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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