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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新规

2002-06-05 10:37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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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行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明确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分设,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

  两《指引》旨在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其安全、稳健、高效运营,切实维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其在坚持公司治理一般原则的同时,强调将保护存款人利益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宗旨,体现出银行作为特殊的股份制公司的特性。

  《治理指引》共分7章、84条,包括规范股东行为,防止股东操纵经营管理损害存款人利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董事会组织结构;明确行长职责,解决董事长、行长责权不清问题。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完善监事会组织结构,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董事会应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高级管理层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监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制度指引》共分5章、34条,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数、产生、任职资格及其任职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商业银行董事会中至少应有2名独立董事,监事会中至少应有2名外部监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不得超过3年。人行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实行任前辅导制。独立董事对商业银行决策发表的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致使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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