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反垄断法进程 打破行政垄断任重道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进行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审议了反垄断法草案(图:TOM新闻)
关注行政垄断列入草案内容
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为落实反垄断执法工作,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行政垄断和其他垄断的对比分析
从我国目前的垄断发展来看,垄断可以基本分为三大类型:
一是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
二是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
三是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目前我国行政垄断比较普遍,表现为各个地方的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国内市场不是表现为市场化的分工形成的市场区域,而是表现为行政化的区域市场,这样的市场不是整体的市场,认为的划分市场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资源的自由有效流动和配置,是一种没有效率的市场,这样的效率损失是巨大的。行业性垄断是基本是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初始进入门槛很高,只有到相当的规模才能产生规模效益,这样领域中只有几个大型的产商,比如我国的邮政、水电、电信、航空等领域,这样的市场类似于寡头市场,效率损失小于行政性的垄断。经济性垄断类似于自由竞争垄断行业,这样的市场效率损失不是很大,市场中有众多的产商,自由竞争的存在保证了效率损失小于行业性垄断。
从反垄断法的设计理念上来讲,我们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垄断已经同时具备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的条件,应该纳入反垄断法的范围之内。另外行业性垄断在目前应该引入竞争机制,比如邮政、电信、航空,对于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如煤,石油,电力等,由于价格机制还不健全,暂时不纳入反垄断法的范围,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而对于行政垄断是必须要打破的,因为他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有效流动和配置,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效率,对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效益的损害是最大的。这对我国的入市进程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反垄断》法存在很多推广性困难
打破垄断,恢复效率肯定会涉及到对原有分配格局的调整和对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必然会产生垄断利益者的利益减少,民众的利益增加。从社会效益上来讲这样的社会改进是属于帕雷托改进改进的,而从整体上来讲是不符合的,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按照北大教授张维迎的补偿论来讲,这样的改革是不能进行的,必须要承认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在此基础上进行帕雷托改进。
笔者认为,张教授的观点从减少改革的难度,顺利推进改革的角度上来讲是正确的,也是明智的,但是要是从尊重公众的利益的角度讲这样的做法是对权贵低头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是典型的黄宗羲定律式的改革方式。所谓的黄宗羲定律式的改革就是每次改革的实惠都没有落到人民大众身上,改革失败的原因是承认了以前的很多的杂派,推出新的“一条鞭法”式的改革,历史上很多这样的改革失败的很重要的原因是承认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那么这样的改革永远不能解决降低公众负担的目的。张教授的观点片面追求改革的顺利进行,忽视了民众的利益,注定会陷入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记得温家宝总理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说过,我们共产党人不能陷入黄宗羲定律的怪圈,要打破黄宗羲定律。那么我们的改革就是要打破垄断者的既得利益。这就注定改革会有很大的阻力。笔者认为,正因为改革有阻力我们才更要进行改革,因为这样的改革才往往能给大众带来真的实惠。就象我们进行的取消农业税的改革,政府舍掉了相当利益,大众真正得到了利益。
打破行政性垄断,困难重重,地方政府的阻力是可想而知的,笔者认为一个真正负责任的政府是一往无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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