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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二次煤电联动 改革屈从于既得利益?

2006-07-03 17:30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鬼谷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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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8日晚,国家发改委下发特急通知,决定从6月30日起,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度提高2.494分,上网电价平均每度电上调1.174分。按照发改委的解释,这次调整电价,主要解决煤价上涨、可再生能源发展、电厂脱硫改造以及电网建设资金不足等矛盾。

  为什么要进行煤电联动

  煤电联动政策始于2004年年底。当时国家规定,以不少于6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较前一个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便将相应调整电价。

  第一次煤电联动在2005年的5月,当时电价上调了2.52分。第二次煤电联动从2006年6月30日起,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度提高2.494分,上网电价平均每度电上调1.174分。

  实行煤电联动的原因是由于煤、电两个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不同步造成的。煤在定价机制上基本实现了市场化,市场煤已经能够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实现价格的浮动;计划煤部分则是处在国家定点计划供应电厂的规划中,这部分煤的价格通过行政手段由电厂和煤厂双方协商确定。电的市场化改革的进度非常缓慢,现在在关键的定价机制上还是在国家严格的控制中,价格根本不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这也是造成我国用电存在浪费的原因。

  由于市场化改革的不同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加快,能源逐渐趋于紧俏,煤的价格变化往往快于电价的变化,电厂和煤厂的矛盾逐渐激烈化。实行煤电联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电厂压力,但也加剧了煤厂涨价的压力,最终电煤矛盾依然存在。严格的讲这种定价方式并不是很好的解决电煤矛盾的方法。

煤电联动难以打破行政性垄断,联动苦了谁?乐了谁?(图:新浪财经)

  煤电联动的改革屈从于既得利益

  真正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应该是在成本的基础上,价格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化,是有市场决定的价格。而煤,电二者在定价上严格来讲都不能认为是纯粹的市场化的。

  首先看煤。虽然定价一个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但严格来说煤在生产和销售环节还不是市场化的。在生产环节中,95%以上的市场份额是在国有资本控制中,民营资本市场份额很小,最近处于安全问题敏感期,大量民营小煤矿遭到关闭,这样民营资本在定价上基本没有话语权,真正决定价格的是国有资本,处于垄断领域的国有资本定价上自身垄断的因素要多于市场因素;在销售环节中,煤价分为市场煤和计划煤两种价格,表面上说计划煤保证电力的供应和电价稳定,实际上由于双方垄断利益的存在,电价稳定基本是不可能的。

  其次看电。电的市场化改革则远远落后于煤的市场化改革。在生产环节,国有资本占据90%以上的份额,民营资本没有资金优势和规模优势,而且在煤的供应上存在困难。在水电和燃气电领域,民营资本更没有发挥的空间。在销售环节,电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是行政控制的。应该说政府保证电价稳定一方面保证了居民利益,另一方面也对电厂形成行政性保护,垄断利益存在已经无形中合理合法。

  煤电联动的方案不是一个好的方案,还是一个行政化色彩浓厚的方案。煤定价不是市场化的,由于生产领域的垄断,随着未来能源的走俏,煤价在长期内是走高的,放开煤价,等于是承认煤垄断利益的合法化,同时也赋予了煤行业攫取垄断利益的权利。电在定价上也是维护了电厂的垄断利益,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快速进行,垄断领域的话语权有不断增大的趋势。所谓的煤电联动实质上是国家对煤电两个行业垄断利益的重新分配,不同的是,煤可以利用市场化的价格指定更符合利益的垄断价格,电则面临煤价上涨,自己垄断利益逐渐减少的尴尬。煤电联动实质上打破了电价稳定不变的格局,给电力行业垄断利益的增长提供了不是完全市场化的途径。可以预计的是,未来还会有第三次,第四次……的联动。

  行政手段的煤电联动调控难以打破垄断局面

  煤电联动的改革方案,笔者认为已经陷入了“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即煤电联动的改革是在承认了煤电行业垄断利润的基础上,通过采用表面上市场化的方法实质上开辟了煤电行业获取垄断利润的途径。

  国电动力经济研究中心能源与环境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白建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电价的调整并不是完全反映成本的上升,对于煤价的上涨,应该有一部分由发电企业自身承担,另外一部分则是由上网电价承担。对于承担煤价上涨的说法,表面上很是有社会责任感,其实承受比例的确定还是既得利益集团相互吵架,博弈的结果。我们说,电煤行业都是垄断性的行业,价格在形成机制在本质上存在问题,虽然参考了市场供求的变化,但是在承认垄断利益的基础上,随供求的变化而变化,那么没有真正市场化的标准,电力行业和煤炭行业在成本上升的所谓承担比例的计算结构从何而来呢?没有量化的标准怎么能够计算出行业消化多少呢?实质上笔者人为是电煤两个垄断利益主体在垄断利益上的相互争夺。

  煤电联动的行政化方案根本不能解决煤电领域的矛盾,通过不断的联动承认既成的利益格局,最后的结果就是明显的“黄宗羲定律”前些日子电力行业发布的2006行业利润报告,一再强调亏损实质上是施压涨价的信号,是对垄断利益的渴求。也正是由于煤电联动机制的存在,使电力行业的要求成为可能。所以从长远来说,煤电联动的方案是完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市场化改革远水解不了近渴

  中国社科院一位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煤电联动实质上仍然是延续了行政审批的定价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体现了个别成本定价,与正在进行的竞价上网改革背道而驰。此前,中电联副理事长谢振华也指出,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煤电双方的价格矛盾,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发电企业的困境和煤电之争。

  那么改革煤电行业矛盾的道路在哪里呢?笔者认为市场花改革是解决煤电行业矛盾的最终道路。在煤炭的生产领域增加竞争,采取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实体投资的方法不是有效的方法,可以采取国外资本和民营资本投资入股国有煤矿的方法,就像在金融领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做法,改善国有煤矿的经营管理,引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成本效益的核算与管理,增加竞争的同时,减少煤价中的垄断成分。应该说垄断利益减少对社会效益的回馈是巨大的,也高与非国有资本在经营中的所得,应该说这样的改革是效益大于成本的。对于电力行业的改革也应该是市场化的改革方法。

  但在度的把握上也很重要,处于能源的战略性意义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在引进资本方面要保证国有资本的的主导地位,健全国有资本代理人制度的同时,加强股份制改造,改善行业经营管理,消除其中的垄断利益。但这样的改革需要很长的时间,需要垄断利益的打破,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真正的市场化改革就是要消除垄断利益,实现利益的重新分配。

  而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个方面调控手段以行政调控为主导,行政化调倥的存在,既得利益群体就很难进行重新分配,那么改革的难度是很大的。政府是非理性的,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政府在利益的追求上同样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很那用超越自身的理性来思考问题和推进改革,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市场化的手段在中国基本是失效的,而行政化手段的存在却很有效的原因,恰恰也是由于这样的原因,行政化手段的存在又继续加剧了垄断利益的形成和巩固,那么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没,采用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调控和改革成效是很有限的。

  分析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化的调控是比较有效的,这里的有效指的是在调节电煤两个领域垄断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继续加强上,而在长远的社会效益的改善上,这样的手段是基本无效的。让笔者无奈的是两个集团在争夺垄断利益的同时打着承担社会责任的旗号,电力行业公然打出煤价上升的30%部分有行业内化解,殊不知剩下70%的市场承担全部转化为电力行业的垄断利益,而煤炭行业在煤电联动带来的煤价上涨中得到应有的垄断利益。所以从本质上讲,煤电联动的方案不是煤电两个行业垄断利益的重新分配,而是二者和市场利益的重新分配,是垄断地位的进一步加强。

  推进煤电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任重而道远,行政化的调控不是好的方法,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无奈之举。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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