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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调控政策系列分析之三 加强对耕地的保护

2006-09-13 18:00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鬼谷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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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首先第一项内容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全国违法占用土地现象严重,农民失去土地等于失去一切,如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图:人民网 )

  目前我国耕地被违法占用的情况十分严重

  国土资源部去年对16个城市进行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总数的近60%,面积占近50%,个别地方甚至高达90%.从今年初步摸底情况看,这一势头还在上升。

  近年来,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突出问题。有些地方利用“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些地方竞相低价出让工业用地,甚至实行“零地价”;有些地方不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规调整和占用基本农田。一些地方为了扩大招商,滥用征地权,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一些地方压低补偿标准,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安置费;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以地谋私,导致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责任不落实,是大量违法违规得不到控制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为此,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曾用“严峻”来形容当前土地执法的形势。

  土地调控新政明确了保护耕地,并纳入地方政府责任制

  这次新的土地调控新政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后,中国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上的又一次重大调整。与以往政策相比,改革的力度比较大,内容更加具体、务实,相关措施更有针对性。

  《通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耕地被违法占用现象多原因在于土地取得的成本不规范

  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原理来讲,经济行为存在过度的现象是价格关系存在问题。根据科斯定理的基本思想,公共资源如果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存在过度使用的情况。而从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热衷于出让土地,甚至违法利用土地,毁坏耕地,动力在哪里?就在于土地给地方政府带来的巨额的收益。首先可以判断的是土地价格存在很明显的不合理,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出让的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首先在土地取得成本上。耕地大多为农民集体所有,政府在征用土地的时候要先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收归政府,那么这其中肯定要有成本付出。但目前的规定中来看,并没有操作性很完善的制度来保证农民的补偿。成本往往是很低的,远低于应有的土地成本。可行的做法是应该按照耕地给农民带来的生存和保障两个方面来计算收益,集体用地转为政府所有时要按照市场中类似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计算土地成本。

土地征用对农民的补偿过低,农民生存无法保证(图:人民网)

  其次在土地取得成本中的另外一个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向取得土地的地方政府收取的相当于平均土地纯收益。这部分收入同样是由地方政府来定的,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结果,不能起到保护耕地的效果。这部分费用也在不断变化中,最近《通知》中也明确了提高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由于调整存在一定的反应期和滞后期,期间的巨额收益已经进了地方政府的腰包。

  再次是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上。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上,我国普遍采用了“招拍挂”的方式,价格基本实现了市场化。但从土地巨额收益的存在和我国近年来持续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来看,价格中有虚高的因素,而这部分收益完全是地方政府的收入,作为最初被征地的农民并不能享受到土地价值的巨大增值,这部分收益实质上是以农民利益的巨大牺牲为代价的。是土地资源不合理利用的结果。

  完善土地取得成本规范耕地的合理利用

  保护耕地要真正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而要达到这个目的首先要完善土地取得的成本问题,规范地方政府在土地上的收益问题。新的土地调控政策已经做出了规定。

  提高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标准。新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要提高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缴纳范围包括那些没有经过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

  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明确提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这次出台的土地调控政策还提出,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对于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将制订。《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今后,国家将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将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余资金还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知》明确提出,要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近期,监察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将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从土地价格上进行改革和加强土地利用的监管和处罚,地方政府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就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为切实贯彻国家的土地政策,我们还是要发挥社会的力量,对于政府违法利用土地的情况要勇于举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完善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问题,耕地保护的工作一定会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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