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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进口税收政策

2008-04-25 09:28 来源:河北财政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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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指出,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单机额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自2008年5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此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上述规格的风力发电机组在2008年11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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