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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特殊困难群体补助要涨了

2008-07-02 17:2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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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获悉,随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为使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提高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和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通知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精神病人福利院、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收养或供养的各类孤寡老人、孤残儿童、享受民政救助的精神病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5元给予适当提高,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人每月340元。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在原标准城镇、牧区每人(不包括家属)每月12到15元,农村每人(不包括家属)每月8到1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这些人员享受城乡低保补助的,其救济补助金不计入收入范围。

  通知要求,今后,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和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行调整,自治区不再做统一规定,所需经费由原渠道筹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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