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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圈地运动:疯狂矿权涨幅高达500多倍

2008-08-12 15:51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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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平方公里探矿权的成本第一年仅约2100元,第二年也只有5100元,跑马圈地后其转让的收益率可在30倍以上,甚至高于IPO,成为一种新的PE式的财富增值方式

  《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后的十年间,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制度、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等相继建立,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1996年8月29日,在《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的规定被修改。随后在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了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同时还规定,申请或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必须经过评估,缴纳探矿权价款。

  是次修订,增强了矿产资源市场化的配置程度,建立了探矿权有偿取得、有偿使用的制度。但由于全球性的矿产品价格低迷、矿业不景气,探矿权的价值尚未引起社会重视。直到2003年中期,美国从“9·11”事件中逐步恢复过来,中国也从“非典”的阴影中走出,国际商品市场开始了一波长达4年的大牛市行情,矿产品价格开始逐步走高。

  “2003年后,国内矿权交易开始出现了跑马圈矿的现象。最早意识到其中机会的是地勘单位,他们与民营企业合作,前者出技术,后者出资金,合作炒矿。”中国矿业联合会理事唐长钟告诉《证券市场周刊》,“当时,大部分民营资本还没有‘醒’过来。”

  2005年,民营企业终于嗅到探矿权和采矿权交易市场(下称“矿权交易市场”)的商机,大量社会闲置资金蜂拥而至,采矿权、探矿权的价值被节节推高,成为企业竞相争夺、政府争相掌控的热点。

  数据显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在2000年分别仅有45宗、253宗,到2005年则分别增长到675宗、1411宗,分别增长了14倍、4.6倍;交易额分别从2000年的3.51亿元、12.33亿元增至2005年的20.49亿元、46.30亿元,分别增长了4.8倍、2.76倍。

  “最初,企业还会对矿区做一些简单的工作。行情火了以后,企业连一般的基础性工作都不做了,圈完后,就放在那里等人来买。”唐长钟说。

  30倍的收益率

  矿权交易市场可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指政府作为出让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将其所持有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出售出去的市场,该市场由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和操作。

  企业从政府手中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给其他企业,这就构成了矿权交易的二级市场。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由于采矿权交易价格不断提高,而探矿权交易价格则相对较低,出现了通过探矿权谋求采矿权,以及圈而不探的现象,探矿权开始受到市场的热捧。

  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哪些探矿权和采矿权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然而,现实中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没有将该政策执行到位。

  2003年至2005年,全国招拍挂出让探矿权1046宗,仅占三年间新增1.6万宗有效探矿权的6.48%,即,新增可转让探矿权93.5%以上是通过政府审批授予等方式转让的。

  2006年1月,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要求探矿权和采矿权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严格执行招拍挂程序。规定“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这一规定,却为地方政府的寻租提供了便利。“何为‘空白区’,没有统一的标准,‘矿产地’更是没有正式的规定。”一位业内人士说,“按照2000年5月颁布的《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中对‘已探明矿产地’的定义,‘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就可以理解为,虽进行过勘查工作,但并未形成矿产地。而至于什么是‘矿产地’,还不是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说了算。”

  也就是说,只要进行过勘察的矿区,无论矿产资源是否已经探明,只要地方主管部门认定其为“未形成矿产地”就可以不走招拍挂手续,只要通过申请即可取得,费用比招拍挂方式大为降低。

  按照1999年6月7日印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后需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两项费用。

  其中,“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而对于探矿权价款,则要求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的才需要交纳。如果该地区被地方矿产资源主管认定为未形成矿产地,不需要缴纳此笔费用。

  探矿权人在缴纳上述两种费用,取得探矿权后,如果要转让。还需按照1998年2月12日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取得勘查许可证两年后,完成最低勘探投入。目前,各地区对最低勘探投入标准不同。通常按照年度计算,第一、第二年度为2000元、5000元每平方公里/年,第三年度起为1万元每平方公里/年。

  也就是说,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最低勘探投入构成了取得探矿权的主要成本。

  国内某矿权交易网站公告显示,一处铁多金属矿普查阶段的探矿权将于8月29日进行拍卖。公告称,该区勘查面积12.54km2,周边已有平川铁矿、团宝山铁矿等。经过进一步地质工作,在区内极有可能发现大中型工业矿床,起拍价格为500万元。

  依据上述标准,该探矿权取得成本不会超过15万元,按照500万元的转让起拍价计算,其收益率已超过了30倍。

  地勘部门寻租

  2006年以后,各地区通过招拍挂出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比重不断增大,转让价款节节攀升。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即使拍卖价格再高些,部分矿权也是物有所值的,只其矿产资源的真实储量大于储量报告书中的数字。”

  评估储量是关键,“储量的真实性需要有人来把关,相关部门应对此负责,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些部门形同虚设。而且,部分地勘单位也没有认真完成储量勘查工作。”

  “受经济利益引诱,一些地勘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甚至部分地勘单位什么工作都不做,仅仅去矿区看一下,报告凭空编造,依然可以通过有关部门的评审。但即使真正做了勘查工作,也有可能存在问题。”

  唐长钟还兼任矿产资源储量专家认证管理中心副主任,对此深有感触。他说:“对于储量估算,国家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但是该标准的要求不够细化,依据同样的数据,不同的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后的结果,可能也相差甚远,导致很多企业钻了空子。”

  而储量估算不正确,后面评估工作的准确性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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