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统计,2002年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已达1327亿元,比上年增收382亿元,增长约40.5%。其中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1057.98亿元,占全国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半多,失业保险费83.15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费167.74亿元,工伤保险费12.06亿元,生育保险费5.94亿元。
据介绍,2002年各地税务部门组织的社保费收入继续快速增长,其中浙江、广东、江苏、云南、辽宁、宁波等地税务部门组织的社保费收入,均比上年有20%以上的增幅。海南、重庆、内蒙古、安徽等地增幅也较高。社保费收入占地税部门组织收入的比重加大,有的地区地税局组织的社保费收入占到税收收入的50%以上。一些地区社保费征缴率进一步提高,其中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由上年的94%提高到99%。
据了解,2002年社保费收入规模扩大有很多因素,首先是2002年全国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带来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工资水平的进一步增长,从而扩大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其次是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范围进一步扩大,截至2002年底,全国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机关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当地政府规定,负责征收各项、单项或部分企业社保费;三是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种有所增加,浙江省地税局自200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
税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征管力量、税收征管经验和熟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工资水平等情况的优势,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措施,大力清理欠费,也是社保费快速增长的原因之一。从1998年到2002年底,已负责征收社保费的各级税务机关共征收社保费约2814亿元,其中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约2359亿元,失业保险费165亿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51亿元,工伤保险费27亿元,生育保险费12亿元。
扩大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也带来了收入增长,截至2002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超过1.1亿人,同比增加220万人。
社保费的征收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程,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03年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继续保持征收工作的良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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