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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再发补充通知

2003-12-18 9:47 每日新报·吴学增 【 】【打印】【我要纠错
  从 2004年 1月 1日起,新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将要实行,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针对新的出口退税率,对其他一些相关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详细解释,在新税率中某些情况仍将执行“老政策”。

  据了解,此次“补充通知”的具体内容有: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 [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 5%的货物,按 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 [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 5%的货物一律按 6%的退税率执行。

  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 [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 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 [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 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项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 [1999] 68号)文件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除通知的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内销售、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统一按财税 [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也就是新出口退税率)计算并办理“免抵退”税或“免抵”税款。应计算“不予免抵税额”,并转入成本。

  不予免抵税额 =普通发票列名的销售额 x(销售货物的征税率-销售货物的退税率)

  该通知从 2004年 1月 1日起执行。通知中的第一条至第三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第四条、第五条以销货方普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

  解释:文中提到的财税 [2003]222号文件,就是 10月 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 17%、 13%、 11%、 8%、 5%五档,自 2004年 1月 1日起实行。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 3个百分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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