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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环境得到改善

2003-3-6 8:51 中国税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融资租赁在发达国家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渗透率达10%~30 %,而我国还不到1%。这是什么原因呢?一是起步晚。美国1952年开始出现融资租赁,日本1963年从美国引进融资租赁,我国从1981年才从日本引进融资租赁,对融资租赁的认知程度还处于幼稚阶段。二是没有 “原装货”。因为我们从日本学到的融资租赁是亚洲模式,没有学到美国真正成熟、世界最先进的租赁技术。三是我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正处于改革开放转轨的初期阶段,外部经济环境差,特别是支撑融资租赁发展最基本的四大支柱:法律、会计准则、税收和监管都不健全,虽然后来法律、会计准则、监管等问题相继得到解决,但在税收方面仍存在着不公平现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3】16号文( 以下简称16号文件)的出台,不仅解决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重复纳税的问题,也解决了租赁公司所有制不同的税收政策统一问题。

  1981年融资租赁从日本引入中国后,开始时的目的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技术和管理,因此,把租赁的功能定位为转贷银行性质的简单融资租赁。为了吸引外资,营业税按利差纳税符合当时的政策。

  后来融资租赁的经营资质扩大到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凡是没有利用外资的租赁项目都享受不到利差纳税的“优惠政策”。尽管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多次呼吁按照利差纳税,但由于当时就把自己功能定位于转贷银行性质,因此政府主管部门把融资租赁企业按照银行的政策待遇,重复缴纳利息税。可是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公众存款, 国家对存款者征收所得税后,这笔资金缴纳了一次税费;银行把这笔资金放贷给融资租赁公司时,银行要按利息全额纳营业税,这笔资金缴纳了第二次税费;融资租赁公司再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放贷”给承租企业按照租赁利息全额纳税。国家从这笔资金征收了三次税费。这种多重纳税的负担加大了资金使用人的成本,限制了投资,抑制了消费。这个政策在国营企业为主的计划经济时代限制盲目投资、超前消费是有作用的。但也同时限制了租赁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在加入WTO后的今天,这对于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的中国,继续改善改革开放的市场环境是不合适的。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为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解决失业人口再就业问题,拉动投资、启动消费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手段。国家在此时推出16号文件是符合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也给租赁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入世时我国对外承诺:外商在中国销售产品时可以提供金融服务。 16号文件中规定:融资租赁企业除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享受这种政策待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同样可以享受这种待遇。尽管目前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厂商融资公司的程序还没有开始,但是税收政策的障碍已经没有了。 它表明:中国的企业也可以在销售自己产品时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我们和国外企业享受的是同等国民待遇,许多“地下”运作融资租赁的厂商可以在被规范的环境中名正言顺地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

  尽管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但是和许多国家一样,今后在中国融资租赁公司不一定非要由中央银行批准才能具备这种业务的经营资质,企业之间不可以收取利息的规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使之成为可能;和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相比,1.7亿元注册资金的低门槛的准入机制,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经营机会和发展的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16号文件同时还显示为了促进金融改革,我国的财税制度也通过自身的改革配合金融改革的进步,作出了实质性的行动。这次16号文件规定的各类营业税纳税原则,都是以消费型增值税为基础的,这是向企业“ 有利润纳税,没有利润不纳税”的合理税制方向转轨的一个重要标志。

  作为融资租赁行业,不能认为解决了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行业就可以发展了,还应该从自己的定位中寻找发展的商机。经过20多年的磨难,我们不仅了解到融资租赁是在销售产品时提供金融服务这种简单表象,还理解到融资租赁在促进投资、带动消费、融资理财、资产管理等整合社会资源方面的功能。融资租赁公司更重要的是通过租赁这种将所有权 和使用权分离的经营机制,在国家整体经济体系发展过程中扮演服务的角色,发挥促进投资、带动消费的经济杠杆作用,一定要把自己定位为 “服务贸易”。通过租赁的灵活服务,解决当前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发挥独特的整合社会资源能力,通过服务,而不是依靠利差获取利润。这样做不仅找到了自己的经济增长点,还为国家多提供了服务方面的税源,回报国家对我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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