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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2005-8-8 11:38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务院日前下发了《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05年各地要积极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至少1个有代表性的市(地)或若干代表性强、机构健全、工作扎实的县(市)进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对于乡镇机构改革,《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努力建立服务型政府和法制政府的要求,对乡镇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严格控制乡镇领导职数,从严核定和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及财政供养人员数量,由省级政府实行总量管理,确保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数量只减不增。同时,在合理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整合现有乡镇事业站所。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职能,其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强化经营性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使其逐步走向市场。

  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通知》要求各地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支出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县特别是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统筹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农村学校建设要统筹规划,量力而行,严禁不切实际超标准建设。

  对于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通知》要求根据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继续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正常经费支出需要。积极推行和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中央财政要采取奖励和补助措施,引导省、市两级政府在财力分配上向财政困难的县乡倾斜,鼓励县乡增收节支、精简机构和人员等。完善城乡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对农村教育、道路、供水、卫生、文化事业的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通知》指出,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通知》明确,200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设立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适当补助。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搞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

  《通知》要求继续加大减免农业税力度。2005年,国家对全国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政策,同时进一步降低其他地区的农业税税率。其中, 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4个百分点,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的省份再降低2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与正税同时减征或免征。全面取消牧业税。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要继续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基层改革,不得将减免农业税形成的资金缺口留给基层。中央鼓励地方根据自身财力条件,自主决定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其自主免征农业税减少的收入从 2006年开始列入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测算补助基数。

  今年,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通知》明确,国有农场按所在地政策同步减免农(牧)业税,将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的收费全部免除,把税费改革的好处切实给到农场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国有农场的改革方向是实行政企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