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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是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

2002-11-20 9:26 中国税务报·刘云昌 陈大元 【 】【打印】【我要纠错
  11月上旬,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和深圳市国税局共同举办的纳税服务与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建设研讨会在深圳举行,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43个省、计划单列市和地区及香港税务学会的60多位代表参加了研讨。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司长王文彦在会上作了发言。

  王文彦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在2001年底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牢固树立税收服务观,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去落实。纳税服务观的提出,标志着税务机关的管理理念从传统的“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巨大转变,是税务系统全面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体现。

  王文彦谈道,纵观中国税务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各方面的管理水平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与国际税务管理的发展趋势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中国税务管理水平的差距不在规模和速度方面,而在于质量和效率方面,在于服务于社会、政府和纳税人的意识、机制、手段和效果方面。去年5月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和今年10月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在众多修订内容中,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条款比重加大,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纳税服务,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法律地位平等的立法宗旨。纳税服务已经成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和义务之一。

  王文彦认为,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必须从思想上完成几个转变:从基本上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觉纳税,向基本上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觉纳税转变;从“规模速度”型管理目标,向“质量效率”型管理目标转变;从“孤家寡人”到“融入”社会、政府和纳税人的转变,把让纳税人满意作为我们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年以来,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积累了大量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诸如文明用语、首问责任、限时服务、一站式服务、低柜式服务、宣传送达、培训辅导等。这些方式方法只要在新的纳税服务规范中加以明确,便可成为行政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都要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措施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严格执行。同时,为加强纳税服务的领导工作,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税务机关还要设立专门的负责机构,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建立了纳税人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税人员活动站、税务机关网站等,这些机构和场所的设立,为纳税人提供了很多方便、有效的服务,纳税人反映良好。但是,这些机构和场所仍需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以适应新型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局征管司成立了纳税服务处,这是我国税收史中第一个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机构。要做好纳税服务,必须做好科技加管理这篇文章,只有结合先进的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才能为纳税人构建起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全国税务系统要争取用三年到五年的时间,通过纳税服务体系的建设来促进中国现代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最终形成,以大幅度提高税务干部的税收征管水平,树立起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全新形象。

  研讨会上,深圳市国税局演示了作为全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工程的123661税收咨询服务系统。来自北京、山东、河南、浙江等省市税务机关的代表也分别结合各地实际作了专门发言。与会代表还对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和发展方向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专家在研讨会上举办了纳税人洞察与服务的讲座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