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惹地税局长遭到灭顶之灾 违法查账使私企倒闭

2005-1-12 11:19  【 】【打印】【我要纠错
    1月11日电徐州市中联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每年向国家交税数百万元、连续4年获徐州市级私营企业50强、连续3年获云龙区纳税第一名、并被评为“纳税诚信单位”“工商免检单位”的优秀私营企业。

    就是这样一个企业,因与市地税局长稍有“过节”而在其挟嫌报复中被违法查账置“死”。2003年11月、12月,徐州市地税局分别被徐州中院、江苏省高院审理认定为“违法查账”,但打“胜”这场轰动全省“民告官”官司的企业,除了获得一张胜诉的判决书外,什么也没得到。2004年10月,该公司法人代表刘勇走上了艰辛的经济索赔上诉之路……

    无意招惹税务局长转眼遭来灭顶之灾

    2001年12月下旬的一天,徐州市地税局征管科科长夏洪伟,带着地税局杨志强局长的胞弟杨志芳突然来到中联公司,声称来商谈有关淮西五交化商店的拆迁补偿事宜。中联公司遂明白他们此次来的目的。原来身为徐州淮西五交化公司领导的杨志芳,其单位与中联公司发生一起拆迁补偿纠纷:淮西五交化商店被拆除的营业房面积仅500多平方米,但却要中联公司补偿1000平方米的营业房。几番交涉未果,杨志芳最后抬出他当局长的哥哥杨志强。这位夏科长临走时再三强调他是受杨局长之命而来的,请中联公司慎重。中联公司考虑到特殊情况,决定对徐州淮西五交化在原有的500平方米的基础上多补偿100多平方米,而对补足1000平方米的要求不予考虑。

    2002年3月12日,徐州地税局稽查分局的稽查人员突然来到中联公司,以检查中联公司税收为名,要求拿走中联公司1998至2001年底的所有账本、凭证、发票本、收据本、营业合同进行检查。当天稽查分局在一天之内,将该公司的账本、凭证、会计报表共140多册调走。后又在3月14日、6月12日先后两次调走发票本、收据本等财会资料80多册。

    在查账期间,中联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但地税部门却严重违规违纪,多次“传讯”中联公司财务科科长、经营科科长、工程科科长等公司骨干,以审讯犯人的方式、方法对所有人员逐一审讯让其老实交待问题,并多次以带有侮辱人格的粗俗语言相威胁,致使一些工作人员无法忍受其辱,愤而辞职。期间,稽查人员还轮番前来公司“进驻”,以调查、谈话、了解情况为名,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使公司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客户“望而却步”。会计资料这一拿就拿到年底,连中途多次因业务需要要求暂借用一下,地税局都没给过一次,致使该公司会计业务及其他业务往来陷于停顿状态。

    当年年底,中联房屋开发公司被迫关门。

    2002年12月11日,历经9个月查账而未有结果的地税局不得不下通知书,叫中联公司去拿账,而中联公司面对惨重的损失要求地税局给一个说法,而地税局又拿不出结果,因此账本一时未能拿成。

    万般无奈之下,中联公司的法人代表刘勇于2002年12月底,一张状纸将徐州市地税局告上法庭。徐州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并通知地税局限期交付答辩材料。杨志强局长得知这一情况后,遂以中联公司涉嫌偷漏税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2003年1月16日,徐州中院中止了该案的诉讼。

    中联公司涉嫌偷税案被地税局、公安局查了两年多,期间公安局多次将案卷移送检察院,都被以没有证据退回,事后公安局又提请复议、复核,也均被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分别驳回

    。公安局走完了所有刑事侦查程序,中联公司偷税案最终没有成立。

    两级法院判决结果体现法律立法本意

    2003年10月30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此案恢复审理。该院对这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整个法庭座无虚席,连走道上都站满了听众。

    在当日庭审辩论中,本案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即被告税务检查行为是否应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7条“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的规定,以及税务检查是否违法进行了辩论。

    法庭根据双方辩论情况和庭审中调查到的案情事实认为,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与之前施行的旧《细则》,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均有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财务资料的程序规定。本案中,被告3次调取原告财务资料实施税务检查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检查期限,构成了程序违法。

    同年11月12日,徐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州市地税局3次调取原告财务资料实施税务检查的行为,从每次检查三个月届满次日起至2002年12月30日移送之日止的行为违法。

    徐州市地税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15日,省高院依法驳回徐州地税局稽查分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社会各界呼吁强烈要还私企合法权益

    “3.12徐州税查违法案”经省市两级判决后,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本案的原告中联公司经理刘勇很激动地对记者说:“民告官这个官司我们中联公司赢了,真是不容易,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这个官司能赢,也证明了法律的尊严、法律的公平,但是这两年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国家因之而少收的税收又由谁来负责?我们公司这两年因为地税局违法办案至少损失8000多万元,税收没有了,收入也没有了。面对现实,我最大的愿望就是想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经济赔偿,也想通过这场官司给有关执法部门提个醒,依法行政是全社会共同的愿望。”

    东南大学行政法学教授顾大松认为,税法和征管法规定,要返还纳税人的财务资料,它是介于一种立法考虑的,这个财务资料是指纳税人的原件。当检查必要时可以将纳税人的资料调取到税务机关进行查阅,一般情况只能在业务场所,只有在必要时,在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下,才能将财务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查阅,而且必须按规定返回原件。它的立法本意是什么呢?是不干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也就是说正常检查是不能让纳税人的正常经营因之陷于停顿。本案中的税务局,迟迟不肯归还纳税人的财务资料,使得这个企业才陷于停顿。它揭示了一个很深刻的道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依法行政的时候,必须认真考虑执法相对人的基本权力,不管是自然人的权利,还是企业自主权,都应尊重。

    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理事、南京大学首席法律顾问、省人大常委会专家咨询员周元伯教授认为,这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也是一起影响较大的“民告官”最终获得胜诉的案子,在我们江苏,乃至全国都具有典型意义。从这个案子来看,中联公司的确是因税务机关在违法执法中,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法律意义上来讲,由于行政执法影响了执法相对人的经营和合法利益,也是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的。

    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当地群众普遍认为此案纯粹是徐州地税局部分领导目无法纪,以公权谋私权,假公济私,以权压法的结果,徐州中联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只是充当了一次滥用职权的牺牲品。很多热心的群众来信给相关媒体,一是打听中联公司的目前处境,希望能给他们多一些安慰、帮助,并表示支持他们将申请赔偿的官司进行到底;二是强烈呼吁人大等执法监督部门对此案的责任人严肃查处。
相关热词: 地税局长 违法 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