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不懂税法闹出笑话 举报别人带出自己

2003-12-22 9:48 烟台日报·陈志鸿 张景亮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从税务部门传出一则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芝罘区个体老板梁某到税务部门举报他人经营饭店偷逃税款,结果自己也被税务部门罚了款。 

  原来,梁某从2003年7月起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了亲戚孙某。孙某接手后继续经营至今,一直拒不缴税。经税务部门调查,一切情况属实,遂做出决定,对梁某处以罚款2000元,对孙某处以补缴税款1000元,罚款1000元。 

  梁某举报为何却被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梁某将自己的税务登记证私自转借他人,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相关热词: 税法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