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税务部门传出一则令人啼笑皆非的事情:芝罘区个体老板梁某到税务部门举报他人经营饭店偷逃税款,结果自己也被税务部门罚了款。
原来,梁某从2003年7月起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了亲戚孙某。孙某接手后继续经营至今,一直拒不缴税。经税务部门调查,一切情况属实,遂做出决定,对梁某处以罚款2000元,对孙某处以补缴税款1000元,罚款1000元。
梁某举报为何却被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梁某将自己的税务登记证私自转借他人,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不懂税法闹出笑话 举报别人带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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