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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通知规定保险监管费率不变

2002-11-25 10:25 《中国证券报》 【 】【打印】【我要纠错
  国家计委、财政部日前发布的一则通知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公司以及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

  这则《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仍按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通知》规定,中国保监会将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此规定自今年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为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