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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地产业为何成为偷逃税重灾区

2004-8-9 11:29 来源:新华社 【 】【打印】【我要纠错
    山东省地税局近日以房地产行业为重点进行了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结果发现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现象严重,被检查的665户企业中有偷逃税行为的达542户,占八成以上;共查补各项税款3.9亿元,占这个省专项检查查补税款的61.55%.

    其实,不单是山东,近年来,全国各地房地产业涉税案件的数量、案件发生率、查补税款都有明显增加,已普遍成为偷逃税重灾区。如,西南某省房地产业涉税违法案件占全部涉税案件的比例在过去9年间上升了12倍;东北某市1997年以来检查房地产业纳税人2542户次,其中有违法问题的纳税人户次占总户次的49%;华东某市在去年开展的房地产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被查的88户房地产企业有87户存在问题,相关企业逃税较去年增加1000万多元。难怪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中,继续将“房地产行业税收”锁定为五大重点领域之一,提出“要咬住房地产业税收不放松,严厉打击房地产业的涉税违法犯罪”。

    按理说,房地产业是高利润、高收入行业,所提供的税收也应该是十分可观的。在世界发达国家,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总税收的10%以上,但在我国这一比例却不到7%。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分析指出,目前,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在销售商品房时,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不按配比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以假发票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商品房代销商不按月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结转售房款,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长期拖欠税款等。

    然而,这些都不是很高明的手段,且“一查就知”。倒是客观上存在的一些现状令我们无法回避。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业的税种有9个,收费近百种。其中:在房地产拥有使用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正如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刘维新所言,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税费负担重,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纵容了房产商去投机和偷逃税款。

    这样的税制和征收格局,确实带来很多矛盾:一是内外税制不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适用不同的税种,政策待遇不一致;二是税种繁杂,计税依据差异大,征收管理困难;三是收入规模过小,调控作用不强,不能发挥其主体税种的功能,各地对这些税种的重视程度不够。其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土地闲置、浪费严重。开发阶段税少、税负轻,流通环节税重,就相当于给土地开发者的无息贷款,实际上鼓励了投机。二是进入流通时,土地承受过高的税负,从而助长了土地的隐形交易,逃税现象严重。更为严重的是直接影响和阻碍了大量划拨土地进入市场,激发了土地价格的上涨。三是在开发阶段发生的增值部分,由于没有税收的调节机制,使政府无法参与增值价值的再分配。

    由此看来,改革现有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实行简并税种,搞好税费改革,构建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物业税)制,是我国今后地方税工作的重点。

    当然,仅靠改革税制是远远不够的。在税收领域,偷税与反偷税斗争是长期的。要从根本上遏制房地业偷逃税行为,还需要税务部门进一步开展调查和分析研究,强化对房地产业的税收监控,加强与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传递制度,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并建立档案,全程跟踪,努力获取企业建筑成本等信息。同时,加大对工程的成本审核和票据管理力度,进一步严厉打击房地产涉税违法行为,特别是加强对屡纠屡犯房地产企业和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此外,各地还要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税收法规宣传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活动,建立起税收宣传、管理、检查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保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