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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出台外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2005-7-25 16:27  【 】【打印】【我要纠错
  亳州市近日出台对外来投资者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亳州市设立的鼓励类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税后,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秘得税可以“五免五减半”。

  (三)对外投资企业和从事农、林、牧、渔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的项目,可分别返还5年和10年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从事农业、牧业、林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可在期满后继续按应征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产品产值70%以上者,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已按15%税率缴纳者,符合上述条件,减按10的税率缴纳。

  (六)外商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扣仍为先进技术企业者,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其所取得的利润再生产,或开办其他企业,且经营额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税款,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

  (八)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品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家公布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且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购买额的40¥,可从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九)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税和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十)对在亳州市投资的境内企业和经营单位,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相关的减免税征惠。

  (十一)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十二)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经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

  (十五)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产品,其增值税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