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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缓征部分农业特产税

2003-3-4 20:52 经济日报·刘元宝 朱美华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新形势,促进农特产品流通,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消费水平,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已正式发文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自2003年1月1 日至文到之日已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申请退还,此前未征税款(含历年欠税)不再补征。这是笔者近日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地税局获悉的。

  另据了解,从今年起,福建省除保留烟叶和原本收购环节两个品目的农业特产税外,其余品目的农业特产税均暂缓征收,同时停征屠宰税。缓征部分农业特产税后,原来随农业特产税附征的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征收。停征屠宰税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福建省财政厅强调,有关收购单位和收购者不得借机压级压价,要确保农民能从此次农业特产税的改革中真正得到实惠,实现农民增收的目的。同样,各地停征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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