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2004-3-23 8:40 四川经济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精神,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作职责,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原国家经贸委有关推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包括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职能已划归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后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涉及的原国家经贸委和地方经贸委的工作职责均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承担。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及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要求,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和推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并经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免税名单。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