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各级地税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对申请办理事项实行全程督察督办;各业务部门不得直接受理纳入“中心”办理的事项。“中心窗口”受理后,需移交相关业务部门的,应填写移交单,承办的业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在移交单上注明办结日期,随同办结件一并传递给“中心窗口”,由“中心窗口”负责发放;“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各类办件所规定的期限提前2~3个工作日向承办单位发出催办通知单及时催办;对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的申请事项,“中心窗口”或所属地税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审批)决定书;因工作失误造成办件逾期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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