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严格财务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转发《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并对清理对象、范围、重点、方法、原则和要求作出规定。
一、清理对象、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工作的对象是各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单位所有在职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公职人员、助征员以及临时工等。
清理范围包括上述人员借用本单位、本系统其他单位和借用外单位(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归还而尚未归还的公款,以及本单位借给外单位个人或单位的公款。
清理重点是国税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经商牟利的问题。
二、清理方法和原则
清理工作要按照本单位借出的公款采取“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自查和监察部门核查的方式进行。个人从外单位借入的公款,按照“个人申报、单位督促归还”的方式进行。
三、清理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成立由单位领导牵头,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工作小组,认真研究部署本级及所属单位的清理工作,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防止清理工作走过场或不彻底;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拖欠公款拒不归还、情节严重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经商牟利,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追回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完善制约机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出借公款;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严禁再发生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出借公款及拖欠公款不还的情况。今后再发生拖欠公款问题,要同时追究当事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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