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办法》相比,在税务登记的对象、地点、程序、证件的管理等方面有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出八大方面的变化。
一是明确了税务登记对象。新办法税务登记的对象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其他发生纳税义务的各类组织和单位。
二是税务登记地点以“注册地址”为依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其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是纳税地点有所调整。对于自2004年2月1日起,在本地区新设立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在该场所内发生应税行为,应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是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如: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未经任何政府部门批准成立而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五是新办法不再需要纳税人频繁地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六是规定了争议的解决途径。
七是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管理,新办法将吊销户的时限由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改为3个月。
八是新办法增加了对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或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处理和对纳税人骗取税务登记证行为的处罚。
过去,纳税人往往选择有区域性优惠政策的地区申请注册,而不是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注册登记。新办法的实施,有效地杜绝了这类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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