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四川省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管理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规定我省的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但税务代理机构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确有困难的纳税委托人,应适当降低收费或减免服务费。
《办法》规定,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涉税事宜,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人民币为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的结算单位。以外币结算,应按国家规定折算计收。同时,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物价部门规定接受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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