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透露:国家正在研究制订专门针对NPO的税收制度,目标是建立起一个具有导向性的NPO税收优惠和监控制度。
本周二(11月12日),财政部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对外公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只是即将到来的一系列变革的前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一位官员向《财经时报》透露,国家正在全面修订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NPO”)的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将着手制定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和税收制度。
目前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条例和法规主要有三部,分别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过民政部等半年来多次召集民间非营利组织和相关部门讨论并征求意见,修改已进入实质性阶段。
这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官员表示,修改后的管理法规将给予民间非营利组织更宽松的政策环境。
会计制度优惠
民间公益性组织由于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民间性等与一般企业截然不同的特性,国外政府通常都为其制定专门的会计、税收和组织管理制度。但中国的国内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始终受到这一系列制度法规建设滞后的牵绊。
例如,在投资的管理和审计方面,NPO与一般企业有很大不同。国际上,NPO的会计制度趋于保守。但中国的NPO至今没有统一的财务制度,只能比照执行其他类型机构的财务制度。这不仅增加了NPO的监管难度,而且模糊了NPO组织的个性特点。
此次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对NPO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资产核算、负债核算、净资产核算、收入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等做出了规定,其中特别强调了对短、长期投资的核算原则。
以短期投资为例,短期投资核算“应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差价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另外,还规定银行的新产品——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长期投资与之类似。
整个会计制度趋于保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这位官员表示,这份会计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借鉴了国外NPO所实行的会计制度,对此次征求上来的意见进行汇总、修改完善后,报批有关部门,正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很快出台。
税收政策优惠
针对中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也在研究制定中。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发达的国家,税收是对NPO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而有效的手段。有些国家通过NPO注册,就可以自动获得相应的减免税资格。
中国给予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时至今日,随着经济发展以及税制逐步改革,其优惠已很难体现。一位NPO组织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的组织不但要交房产税、车船税、所得税、教育附加税、城建税,还要交纳营业税、存款利息税。对于捐赠性收入,税务局表示可以不收营业税,但所得税等其他税不能减免。很多税种的减免,都需要向税务机关请示、报批。
这位负责人认为,税收优惠很不规范,甚至几乎享受不到什么优惠,以至于很多新成立的NPO组织都通过工商登记成营利性企业,诸如有限责任公司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官员向记者透露,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专门针对NPO的税收制度,目标是建立起一个具有导向性的NPO税收优惠制度和税收监控制度。
管理层次简化
这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官员告诉记者,重新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对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这三个条例将构成中国公益事业的法律政策基础。
由于三部法规尚处在修订阶段,这位官员表示不便透露修订细节。但他告诉记者,修改后的条例,肯定会在目前争议很大的方面有突破。比如NPO登记注册、双重管理体制以及监管模式等问题。
目前,中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无论社会团体、基金会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都需要先找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然后根据各自的登记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形成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管理体制”。不少具有NPO性质的组织,因为找不到或者不愿意找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作为民间组织登记,不得不在工商部门登记。
还有的NPO组织干脆挂靠在某企业之下,作为其二级单位存在。有的则通过“出口转内销”的途径,先在香港或其他国家注册一个国际NPO组织,再回来开展活动,以规避令人头疼的登记管理问题。登记注册的混乱及由此形成的双重管理体制,使得国家对整个NPO监管不力,不少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营利性活动,而真正的非营利性组织没有生存空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这位官员表示,国家今后将主要从登记管理角度对NPO进行监督,并通过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来引导和制约NPO的行为。
□中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NPO)是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就是一般意义所说的“公益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他们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民间性特点。
中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司法、民政、社会中介服务、法律服务、福利等领域。比如各种公益性团体、社会援助基金会及民办学校、民办图书馆、民办婚姻介绍所等。中国经登记的各级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有23万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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