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沈阳市外经贸部门了解到,出口退税政策又有新变化,沈阳出口企业将享受到更大的优惠。
据了解,新规定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从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专用缴款书”。对纳税信用A级企业采用事后监控的形式,尚未到期结汇,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可以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